索引号 | 000014349/2023-335225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3-03-03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
安顺市西秀区财政局
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办)、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保护和激发中小企业活力,提高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意识、责任意识,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安顺市财政局 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安市财采〔2023〕3号),现将西秀区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6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货物类、服务类200万元,工程类400万元)的西秀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信用承诺制”。
二、应用环节
(一)资格审查环节
基本资格条件采取“信用承诺制”,投标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时提供资格承诺函(即“安顺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格式见附件)即可,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良好商业信誉、相关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二)中标人确定环节
采购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供应商应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关证明材料,采购人核验无误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三、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供应商虚假信用承诺,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四、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五、其他要求
1.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写明“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安顺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无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资格证明材料,待确定中标人后再由中标人提交核验”,并以醒目方式标记。
2.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成本,提高政府采购便利度的重要举措。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须按照“信用承诺制”工作要求开展好采购活动,不断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为推进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增添新动力。
安顺市西秀区财政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