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秀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西秀区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西秀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西秀区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 西秀区卫生健康局 字体:[ ] 
索引号 000014349/2025-438949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3-28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西秀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西秀区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我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按期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校验的目的意义

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是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动态监管,也是对其执业情况的一次全面考核。对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保障诊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建立科学、规范、长效的医疗机构监管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组织实施

(一)各乡、镇(街道)辖区内村卫生室年度校验由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区卫健局进行督查监管。

(二)除村卫生室以外所有医疗机构校验由西秀区卫健局组织实施(实施部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站)、法规监督科、行政审批科、医政医管科、妇幼健康科)。

三、校验对象与内容

(一)校验对象。本通知中的校验对象是指对西秀区卫生健康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母婴保健服务技术执业许可证》。

1.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等“三证”有效期在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满3年的医疗机构。

2.西秀区卫生健康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需一年一校验的医疗机构。

3.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诊所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辖区内诊所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利用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日常监管和月度执业活动分析,至少每半年形成一份辖区内诊所执业活动监管分析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诊所提供监管所需材料,诊所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执行。

4.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

(二)校验内容。按照《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服务技术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的要求,医疗机构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需同时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母婴保健服务技术执业许可证》的校验。

四、校验申请办理时间和地点

(一)申请校验时间: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执业许可证(正本)有效期时间前三个月向行政审批科提交校验申请,并提交完整的校验申请材料,我局将按期组织开展校验工作。

(二)受理申请校验地点:西秀区行政中心8栋1楼卫生健康服务窗口。

(三)区卫健局行政审批科集中受理校验申报材料,材料符合要求统一受理,不符合要求将不予受理。

(四)区卫健局医政医管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站)等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

五、校验需提交材料

(一)一、二级综合及专科医院等设置床位;门诊部、中医馆、医务室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年度工作总结(拒绝复制照抄,若出现此类情况将严格处理);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正副本复印件(有效期到期的还须提交正本原件);

4.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若无就直接写“无”;

5.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若无,就写“无”;

6.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情况;若无,就写“无”;

以上所有材料按目录顺序以电子档的形式打包发送到西秀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科邮箱(邮箱账号:xxqxzspk@163.com);未按照要求准备概不接收处理(包含各乡镇送来的村卫生室资料);提交的所有复印件必须签上“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本机构公章。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需提交以下材料:

1.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健康管理档案(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须按放射工作人员清单顺序依次提供);

2.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3.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总结报告;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5.《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

6.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和放射工作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7.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母婴保健服务技术执业许可证》校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保健机构关于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服务校验申请文件; 

2.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证》旧证(正、副本);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7.有关医师花名册及资格证书;

8.以上材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并统一使用A4纸。提交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校验审查

1.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

2.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校验申请材料;《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等。

3.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一票否决)。 现场审查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站)、行政审批科、医政医管科、妇幼健康科负责组织实施,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校验评审表、《放射诊疗许可证》现场校验评审表,《母婴保健服务技术执业许可证》现场校验评审表作为现场校验的依据,并做出现场审查结论。

七、医疗机构校验结论

(一)校验合格:对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所基本标准》,并且在本年度能依法执业,未出现医疗安全事故的医疗机构,给予校验合格。

(二)暂缓校验:对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医疗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给予暂缓校验。暂缓校验前下发《暂缓校验听证告知书》,对要求听证的医疗机构,我局将安排时间进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医疗机构现场下发《医疗机构暂缓校验决定书》。 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将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况;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限期整改期间;4.停业整顿期间;5.存在严重医疗安全隐患(如超范围执业、非医师行医等);6.其他情况。

(三)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必须在暂缓校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审批科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站)、行政审批科、医政医管科联合组织专家进行再次现场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缓校验期满五日内未向行政审批科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行政审批科报卫健局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设置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和收治新病人等医疗服务行为(除急救外)。不按期办理校验,又不停止诊疗活的,由卫健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规定处理,并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八、工作要求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法人、负责人要充分认识校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医疗机构及时申请校验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是医疗机构是否依法执业的体现,是医疗机构落实切实履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职责的具体行动,是促进全区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措施。加强对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长效的社会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机制,促进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一)按照要求及时申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校验申请,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申报条件中所需材料目录对标对表自查是否达到校验标准,确保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涉及变更事项的医疗机构需在申请校验之前完成。医疗机构校验申报材料复印件均要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材料均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用纸质档案袋装订成册,内附相关材料目录,并在档案袋封面上注明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严格对照标准审查,及时整改区卫健局组织专家对各医疗机构提交的资料及诊疗现场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期限内相关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健局行政审批科递交整改报告和再次校验申请。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过校验时间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将依法注销,并按新设置医疗机构准备材料。不按期校验,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将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严明纪律,务求实效校验工作期间。受检医疗机构必须实事求是配合审查,提供真实材料和相关数据,严禁一切弄虚作假行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政策有变动另行通知。

2025年3月28日

一审:郭应梅

二审:李红梅

三审: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