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311565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2-02-18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安顺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的学习和贯彻落实,理清发文权限,理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禁止出台未经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严禁越权发文、乱发文
按照《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西秀区区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西府办发〔2021〕3号),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三、严格制发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一)起草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前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研究,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广泛征求意见
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相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存在重大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做好研究和协调工作,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据实报送不同意见及相关依据和材料。
(三)合法性审核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把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和范围,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合法性审核全覆盖。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过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形成草案送审稿后,先送部门法治机构和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再经部门集体审议。拟以西秀区人民政府或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区政府办公室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把关,未经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不得印发实施。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时,起草部门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提请合法性审核的书面文书;
2.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
3.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评估论证结论、主要内容、对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行政措施是否存在重大分歧、分歧意见协调处理情况等;
4.制度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
5.征求意见情况。包含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意见采纳情况和未采纳意见说明等;
6.起草部门法治机构合法性审核同意意见,没有法治机构的由本部门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7.起草部门集体审议意见(附会议纪要);
8.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审议、公布
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行政文件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或者政府公报公开发布。起草部门提请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将正式文本送区司法局,并提交“合法性审核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四、严格备案和监督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有件必备、有备毕审、有错毕纠。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全面应用“贵州司法云平台----规范性文件”备案系统,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起草部门从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20日内送区司法局汇总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各部门(单位)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区司法局备案。报送备案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正式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3.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依据。
4.征求意见情况。
5.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部门法治机构合法性审核同意意见,没有法治机构的由本部门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送请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的意见。
6.集体决策会议纪要。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部门办公会议审议会议纪要。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会议纪要。
五、严格清理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二)每年第四季度,各部门(单位)将废止、修改的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汇总后形成拟废止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目录报区政府审定后公布。
(三)各部门(单位)以本部门名义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由本部门(单位)名义发布,报区司法局备案。
(四)每年一月,区司法局根据上一年度各部门(单位)备案情况,对本地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补充完善,形成最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目录清单报区政府审定后,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六、严格责任落实
(一)各部门(单位)根据《安顺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四个方面”存在问题开展自查整改,并于2月23日前将自查整改落实情况协同反馈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全梅密钥。
(二)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本部门(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年终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要求,全面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禁止未经合法性审核和集体审议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司法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发现未严格贯彻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出台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将按程序进行通报,在年终目标考核扣除全部分值,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安顺市西秀区司法局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