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85188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19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西秀区“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
为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即日起在全区开展为期2个月的“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
一、目标任务
通过整治行动,提高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意识,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行为,严厉打击使用改变农产品感官性状的“生鲜灯”作为照明设施违法行为,防止“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感官认知。
二、整治对象
从事蔬菜类、水果类、肉类、禽蛋类、水产品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主体,包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店等各类经营单位和经营者。
三、整治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使用“生鲜灯”的,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现场督促经营者立即停止使用,并更换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禁止照明设施出现下列行为:1.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2.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监管,在销售时实际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3.通过使用内部或外部为红色的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4.在正常灯具上加套红色塑料袋、在灯泡表面涂抹红色物质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的行为;5.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
速冻食品冷柜、冷藏展示柜、水产品展示柜等内置灯带光源的,也应当符合照明规定,不得出现上述违规行为。
(二)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工作提示,向农产品经营者发放《告知书》,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座谈,加大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作用,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坚守底线。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12315投诉举报处置调度,对通过12315、电话举报以及上级转办的“生鲜灯”工单立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处置。
四、整治时段
(一)集中整治:1月18日至3月17日
(二)常态化监管:3月18日起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分局、科(室)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细化分工,确保整治全覆盖,取得实效,防止反弹。
(二)履职尽责。各分局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辖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店等开展集中整治,每周检查不少于2次。督促市场开办者及场内农产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检查发现违规使用“生鲜灯”的经营者,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处理;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处置。各分局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台账,对发现问题实施闭环管理。
(三)加强督查。组建局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组,对各分局整治情况开展不定期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辖区分局督促落实整改;对应整改未整改的,进度缓慢、工作不实、效果不佳的将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巩固整治。农贸市场创文工作专班要切实履行职责,每天开展巡查,发现“生鲜灯”立即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辖区分局依法处理,巩固整治成效。
(五)信息报送。各分局要及时总结卓有成效的工作经验,每月至少报送1篇信息简报;3月10日前通过政务服务网将整治工作情况报送食安科,食安科于3月14日前汇总形成全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
一审:翟富丽
二审:杨 志
三审:朱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