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1794426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06-25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西秀区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22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安顺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省、市、区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各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脱贫致富、乡村振兴、民族乡和非民族乡民族村寨自然灾害和少数民族节日节庆等困难。提高少数民族群众基本素质的培训,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特殊需要的项目安排和工作补助。
(二)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土坯房、危房。
(三)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四)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 农产品加工业,民族特色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
第四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大中型基建项目;
(五)购买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六)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在支持产业发展方面不能“垒大户”,要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政策相统一,确保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真正惠及贫困群众;
(七)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预算、使用和管理除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循以工作定经费、保障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节约使用、讲究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强化“成本—效益”理念,对项目实行事前绩效评估(包括:立项必要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投入经济性、筹资合规性、预算资金编制准确性以及其他需评估内容),由相关科室提岀初步预算方案,局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办公室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规定编制预算方案,送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定,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呈分管区领导批准后报区财政局备案。涉及区级和区级配套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按上述程序呈分管区领导批准后作为部门预算申报项目预算编制的依据之一。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对涉及可统筹整合使用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按照区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在符合民族经费原则、用途基础上,可安排一定比例项目额度,用于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殊困难、特殊需要等方面。
第六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 实行分账核算,实行报账制管理。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七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部门不得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提取管理费或以其他名目提取其他费用,中央、省、市有规定除外。
第九条 以绩效为“龙头”,规范项目库建设,按照自下而上的项目库建设流程建立项目库,做到项目入库“三公示一公告”,“负面清单”中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库。一是项目入库是资金安排的前提和基础,预算安排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二是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目标未审核通过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同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入库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项目安排一律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民宗局对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和论证,重点对行业标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概算、项目预期效益等进行把关。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要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必须按要求建立效益档案。项目全面完工后,项目所在乡(镇)办事处、区民宗局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结合《项目实施方案》及按照区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和完善有关报账资料,报账结束后将效益档案报区民宗局留存备案。
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一是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区民宗局负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报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运用等工作,区财政负责绩效目标审核、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工作。二是财政、民宗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区民宗局要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落实,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在资金使用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项目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录入“全国扶贫信息开发系统”。
第十四条 对截留、挪用、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