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961281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6-12-30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顺市财政局安顺市水务局关于调整安顺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
安顺市黔鑫实业有限公司,安顺市供水总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5〕 1643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 41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遵循“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相关程序,依法组织召开安顺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意见,结合中心城区实际情况,报请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安顺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标准调整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95元/吨。
2.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40元/吨。
3.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费按黔发改价格〔2015〕16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低收入群体污水处理费收费的优惠措施
为保证低收入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而降低,对享受政府低保待遇的低保户,每月人均用水量在6吨以内(含6吨)的,按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50%优惠政策执行;每月人均用水量超出6吨的部分,按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
三、分类界定收费水量
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用户、非居民用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水量为中心城区供水企业的抄表数量;自备水源取水的污水处理收费水量,已安装计量设施的,按抄表水量核定;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自备水源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核定。
四、相关要求
1.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在水费收取时一并代收。相关代收事宜由安顺市黔鑫实业有限公司与安顺市供水总公司协商办理。独立建帐,专款专用。
2.污水处理费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企业要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做到财务收支合理化、规范化、法制化,实现污水处理行业良性运行。
3.建立“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良性运行体制,多方筹措资金用于更新改造污水处理工艺和设施,切实加强管网改造和维护力度,确保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五、加强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加强水污染防治紧迫性和必要性的宣传解释,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水环境污染状况,征收污水处理费对促进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和强化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相关企业认真对待,积极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相关部门。
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