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兵役登记 | 《征兵工作条例》(2023修订)第十一条 | 《征兵工作条例》(2023修订)第十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
服役登记表 | 收件→受理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西街街道武装部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一审:刘琨
二审:赵宪起
三审:吴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