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机制,规范救灾行为,强化综合应对,最大程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安顺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1.3.1 本预案适用于办事处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灾工作。
1.3.2 当办事处毗邻乡、镇、办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办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预防为主,主动应对,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1.4.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4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办事处减灾委员会
办事处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办减灾委)是办事处自然灾害应对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办事处自然灾害应对工作,协调开展较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活动,指导各开展减灾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事处减灾委主任由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办事处减灾委员会成员由办事处各工作部门组成。
办事处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安全应急综合服务中心:协助上级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承担办事处减灾办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牵头组织办事处区域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下拨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
党政办:负责防灾减灾救灾文件的制定与下发。
科宣中心:协助上级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宣传,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引导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及时正确引导社区舆论。
村建中心:协助上级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指导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指挥中心,医院、重大危险源、大型流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工作。
农服中心:协助上级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调拨救灾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团委:支持和引导自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参与抗灾救灾。
教育办公室:指导并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新安派出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本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社会事务办:督促指导各单位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财政服务中心: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办事处年度财政预算;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
林业环保站:协助上级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及森林和草原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卫健办:协助上级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助和心里援助。
未明确工作职责的成员单位,按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防灾减灾和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响应类别
预警响应按照自然灾害风险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Ⅳ级、III级、Ⅱ级、I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标示。
3.2 灾害预警预报
3.2.1区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办事处按照区减灾办预警,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3.3 启动条件
办事处遵照预警响应的条件,履行办事处职责,按照区指挥部的工作安排依照执行,开展应对工作。
3.3.1 Ⅳ级预警响应(蓝色)
(1)省、市自然灾害Ⅳ级预警响应涉及我区;
(2)区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启动气象、水旱、
地质等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3)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Ⅳ级预警响应的。
3.3.2 III级预警响应(黄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预警响应:
(1)省、市自然灾害III级预警响应涉及我区;
(2)区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启动气象、水旱、
地质等灾害红色以上预警响应;
(3)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级III预警响应的。
3.3.3 Ⅱ级预警响应(橙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预警响应:
(1)省、市自然灾害Ⅱ级预警响应涉及我区;
(2)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Ⅱ级预警响应的。
3.3.4 I级预警响应(红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预警响应:
(1)省、市自然灾害级预警响应涉及我区;
(2)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I级预警响应的。
3.4 预警响应启动及终止程序
3.4.1 预警响应启动。办事处遵照预警响应预警响应启动及终止程序,履行办事处职责,按照区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开展应对工作。
区减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决定启动预警响应,下发启动预警响应的通知,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市减灾办、市应急局减灾救灾和物资保障科。办事处依照执行。
3.4.2预警响应终止。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办决定终止预警响应,下发终止预警响应的通知,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市减灾办,市应急局减灾救灾和物资保障科。办事处依照执行。
3.5 预警信号及发布
3.5.1预警信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风险的类别、预警级别、开始时间和预计结束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办事处遵照预警信号及发布的规定,履行办事处职责,按照区指挥部的工作安排依照执行,开展应对工作。
3.5.2预警信号发布。区应急局(区减灾办)根据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启动预警响应,发布预警信息。办事处遵照规定,履行办事处职责,按照区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开展工作。
3.6 预警响应措施
3.6.1 办事处遵照预警响应措施的规定,履行办事处职责,按照区指挥部的工作安排依照执行,开展应对工作。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值班值守、信息报送。
(2)加强自然灾害风险会商、评估,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及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向风险可能影响区域及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
(4)向预警区域政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提出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5)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指导预警涉及地区、单位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
(6)派出工作组赶赴预警地区、单位指导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派出救援和医护等力量,调运设施设备或物资支持之预警地区、单位开展防灾抗灾工作。自然灾害发生,预警响应工作组立即就地转化为应急救灾工作组。
(7)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4 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类别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IV、III、II、I四个等级。办事处遵照执行。
4.2 IV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4.2.1.1 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支持之一的:
(1)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30户或100间以上、严重损坏100户或300间以上,300户或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4.2.1.2 区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 启动程序
办事处遵照启动程序的规定,履行办事处职责,按照区指挥部的工作安排依照执行,开展应对工作。根据灾情发展,由区减灾办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减灾办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委、市减灾办、市应急局报告。
4.2.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救灾工作。办事处协助配合。
(1)区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害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等信息,并及时向区减灾委主要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2.4 终止程序(办事处遵照规定执行)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区减灾办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请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决定终止响应。区减灾办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终止响应通知,并向区委报告,同时抄报市减灾委、市应急局。
4.3 III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4.3.1.1 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或失踪5人以上、8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或一个灾害地点因灾死亡3人以上;
(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100户或300间、严重损坏300户或100间以上,500户或1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8%以下,或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4.3.1.2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 启动程序
根据灾情发展,由区减灾办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区减灾办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委报告。同时,向市减灾委、市应急局,省减灾委、应急厅报告,请求针对西秀区灾情启动市Ⅳ级救灾应急响应。
4.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统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开展救灾工作。
(1)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主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专家及有关受灾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政府负责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视情以区政府名义向全区发出慰问电,或建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向全区发出慰问电。
(2)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率领区减灾委有关成员,组成区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4.3.4 终止程序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区减灾办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请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区减灾办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终止响应通知,并向区委报告,同时抄报市减灾委、市应急局、省减灾委、省应急厅。
4.4 II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4.4.1.1 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或失踪8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200户或600间、严重损坏500户或1500间以上,1000户或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8%以上、10%以下,或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4.4.1.2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4.2 启动程序
根据灾情发展,由区减灾办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区减灾办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委报告。同时向市减灾委、市应急局,省减灾委、省应急厅,国家减灾委、应急部报告,请求针对西秀区灾情启动市Ⅲ级、省Ⅳ级救灾应急响应。
4.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救灾工作开展。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专家及有关受灾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政府负责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视情以区政府名义向全区发出慰问电,或建上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向全区发出慰问电。
(2)区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区减灾委副主任率领区减灾委有关成员,组成区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4.4.4 终止程序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区减灾办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请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区减灾办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终止响应通知,向区委报告,同时抄报市减灾委、市应急局,省减灾委、应急厅,国家减灾委、应急部。
4.5 I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4.5.1.1 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或失踪20人以上;
(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户或3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4万人以上;
4.5.1.2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5.2 启动程序
由区减灾办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1级应急响应。区减灾办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区委报告。同时向市减灾委、市应急局,省减灾委,省应急厅,国家减灾委、应急部告,请求针对西秀区灾情启动市Ⅱ级、省Ⅲ级、国家Ⅳ级(或更高级别)救灾应急响应。
4.5.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救灾工作开展。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专家及有关受灾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政府负责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视情以区政府名义向全区发出慰问电,或建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向全区发出慰问电。
(2)区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区减灾委副主任率领区减灾委有关成员,组成区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4.5.4终止程序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区减灾办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请区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区减灾办按程序以区减灾委名义同意下发终止响应的司通知,并向区委报告,同时抄报市减灾委、市应急局,省减灾委省应急厅,国家减灾委,应急部。
4.6 启动响应其他情况
4.6.1区内发生自然灾害,受灾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应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提升至少一个响应级别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
4.6.2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 灾害信息管理
5.1 信息报告
办事处应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区办通[2017]53号)、《区安委办区应急局关于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信息报送的通知》(西区安委办〔2019]18号)等文件要求,好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5.1.1办事处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区会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委总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及区应急局(区减灾办)报告;区应急局(区减灾办)在接报灾情后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5.1.2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发生死亡或失踪1人以上等人员伤亡及造成人民群众财产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5分钟内初报;对于一时基本情况不清楚的,可先初报再续报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区委总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及区应急局(区减灾办).区应急局(区减灾办)在接报后2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对辖区内发生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的情况,同时向省应急厅报告。
5.1.3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办事处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办事处应每天上午8:00之前向区应急局汇总报告灾情。区应急局(区减灾办)在每天上午9:00前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办事处应在1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完成灾情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会商评估并报区应急局(区减办),区应急局(区减灾办)应在2日内完成灾情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会商评估并向区委、区政府、市应局报告,同时通报区减灾委局虎员单位。
5.1.4对于干早灾害,办事处、新型社区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干旱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1.5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区减灾办组织应急,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及相关情况
5.1.6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遭受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接报后在30分钟内向区应急局(区减灾办)报告。
5.1.7 区应急局(区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新型社区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
5.2 信息发布
5.2.1 发布原则。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办事处依照规定执行)。
5.2.2 发布主体。区应急局是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的发布主体。
5.2.3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5.2.4灾情发生后,区应急局(区减灾办)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随后持续发布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等情况,并主动回应
5.2.5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区减灾办)应牵头组织对灾网络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害发展过程和特点,发生范围、造成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核定,按规定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5.2.6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奖励与责任追究(办事处依照规定执行。)
对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7.2 预案演练
区减灾办、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依据职能职责,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活动。办事处遵照规定进行演练。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新安办事处制订。预案实施后,办事处适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新安办事处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