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321059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02-26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根据我单位公布的《七眼桥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我单位梳理了《七眼桥镇人民政府行政裁量权基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期限10个工作日,联系电话:0851-35237029。
附:《七眼桥镇人民政府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版)
七眼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
附件: | ||||||
西秀区七眼桥镇人民政府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申办材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受理地点、时间 |
1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3.承包合同地块方位的四至界限及示意图; 4.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受理地点: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2 | 在承包经营期内,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微调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村民会议记录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2.法人证明(单位承包提交); 3.承包合同; 4.身份证及复印件。 |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
受理地点: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3 | 对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1.村民会议记录; 2.申请书; 3.承包合同。 |
受理→制证→发证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
受理地点: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4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1.申请书; 2.村委会证明; 3.临时建筑设计图; 4.身份证; 5.户口簿。 |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受理地点: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5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书;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家庭户口簿; 4.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 5.婚姻状况材料; 6.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7.村民代表开会研判资料(会议记录、图片、签到册、会议决定公示等); 8.宅基地(拟建房用地)权属资料(没有的需提供村级出具的权属公示,公示时间为一个月); 9.现住房图片 。 |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受理地点: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每月1日至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预约服务除外)。 |
一审:杨开雄
二审:杨雄
三审:马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