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索引号 000014349/2023-2716710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5-26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和新型社区,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23〕6号)和《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安府发〔2023〕3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统筹开展好投入产出调查,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准确掌握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总体安排

(一)普查对象。全区行政区划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结构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五)普查流程。主要包括建立普查机构,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编制清查底册,实施单位清查,登记准备,普查登记,投入产出调查登记,普查数据检查、审核、验收与汇总,事后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与反馈,资料开发及总结表彰等13个环节。

三、认真组织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扎实做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顺市西秀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第五次经济普查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的具体实施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共同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二)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区直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各负其责。涉及普查经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支出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统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方面的事项,由区委政法委负责和协调。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三)压实属地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及新型社区要高度重视此次普查工作,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好本辖区的普查工作,做好普查经费保障、业务培训等工作,及时解决好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创新手段方式。各级普查机构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采取网上填报、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普查,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发动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全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扎实开展单位清查工作。清查底册将作为正式普查的索引和地图,真实准确完整的清查底册是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是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关键依据。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提供本部门(单位)登记注册或管辖的单位名录信息,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查找、比对、核实和认定工作,并协助编制清查底册。

(二)加大经费及人员保障力度。按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通知要求,本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共同负担。区和乡(镇)、街道、新型社区两级要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将普查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充实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及时足额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及“两员”补贴,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坚持依法普查。全区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四)狠抓数据质量。始终坚持把数据质量作为经济普查的生命线,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结果完整准确、真实可信。

(五)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需按普查工作时序,有序有效推进普查工作,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经济普查工作的日常调度和督促检查。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