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西秀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西秀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索引号 000014349/2023-2693916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6-06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西秀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城郊街道),区直各有关部门、区直属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西秀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西秀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扑救指挥

3.3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相关副主任、区林业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以及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有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森防指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区林业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林业局、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必要时,区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3.2 扑救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相应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跨区界的森林火灾在市森防指协调指挥下,预判为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县(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防指指挥。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行政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现场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区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区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部队和民兵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3 专家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区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部队和民兵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需要部队和民兵参与扑火时,由区森防指按相关规定申请实施。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预警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红色预警信息代表极度危险,极易燃烧,极易蔓延,扑火难度极大。橙色预警信息代表高度危险,容易燃烧,容易蔓延,具有高度危险。黄色预警信息代表较高危险,较易燃烧,较易蔓延,具有较高危险。蓝色预警信息代表中度危险,可以燃烧,可以蔓延,具有中度危险。

5.1.2 预警发布

由应急部门组织,会同林业、公安、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区森防指办适时向各乡、镇、街道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专业 (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防指办归口管理,区森防指办负责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火灾信息报告规定和“有火必报”原则,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防指办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森防指办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1)一般、较大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区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早期处置。初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部队、民兵和公安民警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防止复燃,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现场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和增援的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应急处置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县(区)交界地区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7)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由区森防指办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区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及时调度火灾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 

(2)根据需要区森防指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派出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支援;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协调指导区级媒体做好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区)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核心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由区森防指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区森防指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

(2)根据需要派出由区森防指办副主任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调动相邻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区级媒体做好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6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区森防指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增派相邻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省支援;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区级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森林火灾;

(4)本区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区人民政府呈报启动建议,由区长批准后启动I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区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区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区森防指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和专家组、医疗救护组、灾民救助组、社会维稳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灾情评估组等八个工作组;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全区范围内增调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部队、民兵和公安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增调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乡(镇、街道)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乡(镇、街道)转移受威胁群众;

(4)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时段,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防指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以机械化方式为主,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7.2 物资保障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3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扑救情况、事故责任、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案查处

由公安机关牵头,组织林业、综合执法、应急等部门和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村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街道),区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要及时约谈相关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紧压实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火灾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区森防指办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防指办会同有关部门要抓好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森防指办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西秀区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2.森林火场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3.森林火险等级及应对措施

4.森林火灾等级及划分标准

5.西秀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西秀区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森防指职责

区森防指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二)指导协调一般以上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区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

(三)检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协调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二、区森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是区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森林防灭火工作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区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国有林场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二)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林业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四)人武部和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需要负责协调驻区军(警)部队及各乡(镇、街道)人武部,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

(五)区委宣传部:配合林业、公安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火灾案件警示宣传教育;负责制定森林火灾新闻发布方案,负责组织起草新闻通稿,负责组织新闻及网络媒体、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加强舆情监测并正确引导舆论。

(六)区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区林业局编制全区森林防灭火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争取工作。

(七)区教育和科技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区林业局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技术科研攻关,做好森林火灾预防与处置的科技支撑工作。

(八)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 负责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做好森林火灾应急通信保障。

(九)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防范工作,倡导文明祭扫。

(十)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森林防灭火年度经费预算;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并及时拨付,督促相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十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城镇及周边公园森林火灾防治管理工作;做好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区交通运输局: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协调办理森林防火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证;负责做好各类公路、铁路沿线管界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十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林区或在林区周边农地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指导加强林区农村生产生活用火的管理;当农地发生秸秆焚烧时,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十四)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管理工作。

(十五)区卫生和健康局:发生特别一般森林火灾时,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六)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电台、电视台进行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 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预报、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负责配合景区管理部门做好应急防范的指导工作,做好受灾景区旅行者疏导救援工作。

(十七)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区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高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等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十八)区水务局:配合做好库区、河道等水域消防取水等工作。

(十九)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耕地、林地资源分布情况,为火灾案件、火灾评估提供依据。 

(二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退役军人参加森林防灭火工作相关事宜。

(二十一)市郊供电局:加强林区电力线路的巡护和隐患排查,做好森林防火宣传,保障火场应急供电等。


附件2

森林火场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西秀区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11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工作,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等有关领导指示批示;密切跟踪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森防指报告,并通报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林业局、区公安分局、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和健康局牵头,区级各医疗机构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林业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中国移动安顺分公司西秀区公司、中国电信安顺分公司西秀区公司、中国联通安顺分公司西秀区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部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以精通防扑救技术的专家为主,由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八、灾情评估组

由区林业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灾情调查评估方案,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负责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群众生活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和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中央、省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十、社会治安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省和市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附件3

森林火险等级及应对措施

蓝色预警: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监测热点核查反馈;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监测,做好预警信号发布和防火宣传;加强火源管控。

黄色预警: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森防指认真检查防火装备、物资落实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橙色预警: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力度,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森防指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掌握预警地区装备、物资等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准备。

红色预警: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延长瞭望监测时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对重要部位严防死守;森防指派出检查组,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地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做好赴火场扑火的有关准备。


附件4

森林火灾等级及划分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附件5

西秀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