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活人墓”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第4号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活人墓”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第4号

发布时间: 来源: 西秀区人民政府 字体:[ ] 
索引号 000014349/2021-1843499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7-02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活人墓”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第4号

第4号

为深入推进西秀区殡葬改革,有效遏制全区违规建造“活人墓”行为,全面整治乱埋乱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活人墓”等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人墓”主要是指在西秀区辖区内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林地违法违规私自建造专门用于安葬但尚未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建(构)筑物。

二、本次集中整治对象为全区范围内已建或在建的“活人墓”。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职国有企业职工、行政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村干部等)必须带头执行和配合,如有涉及“活人墓”等违法行为的,应在通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对其已修建或在建的“活人墓”及其附属设施自行拆除并复耕复绿。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查处并强制拆除,所产生的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同时,相关当事人将移交区纪委区监委、组织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西秀区辖区内居民及村民(含外来人员),必须对其已修建或在建的“活人墓”及其附属设施自行拆除并复耕复绿。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查处并强制拆除。

四、各乡(镇)、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管控,严禁新增“活人墓”,村集体和个人一律不得通过转让、倒卖、赠送等方式将村集体土地、自留地、承包地、林地等用于违法建设坟墓,一经发现,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本次集中整治过程中,对存在“活人墓”非法占用林地、破坏土地及林业等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情况的,以及阻碍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侮辱、殴打相关工作人员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乡(镇)、办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将对非法开采加工坟石等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严肃查处。

七、西秀区辖区内居民及村民,对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自行拆除“活人墓”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851—33330208(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0851—33225959(西秀区民政局)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