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官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刘官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 来源: 刘官乡 字体:[ ] 
索引号 000014349/2021-1981489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7-20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刘官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刘官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轿子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按照首长负责制的要求由政府机关负责人或其指定机构、人员(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 政府机关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实行交叉审核制度,原则上不得由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机构担任审查机构。

第六条 政府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权力清单和上级机关要求,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项,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政府机关的执法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需由政府机关负责人召开政府会议或指定机构、人员进行审核,预留合理时间。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材料。经过听证程序的提交听证笔录;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四)审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审查机构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及时补充。

第九条 审查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条 审查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审查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机构。情况复杂的,经政府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指定机构、人员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政府机关负责人复审。经政府机关负责人召开政府会议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执法机构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 经政府机关负责人召开政府会议作出的审核意见,原则上执法机构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在审核过程当中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并邀请执法机构参加,执法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由执法机构负责执行决定并立卷归档,做好相关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执法机构、审查机构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政府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落实情况及按时报告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以及各执法部门的系统内绩效考核。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