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秀区旧州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西秀区旧州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发布时间: 来源: 旧州镇人民政府 字体:[ ] 
索引号 000014349/2024-1262668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9-05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西秀区旧州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

为进一步促进旧州镇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文化广电旅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结合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自由裁量权基准,特制定旧州镇行政执法分类检查目录和“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五张清单。

西秀区旧州镇人民政府分类检查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处理标准

检查实施单位

备注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现场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

1.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
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
3.发现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2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十五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做好登记备案,实施跟踪复查。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应当实施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

1.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
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
3.发现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林业和环境保护工作站

3

草原防火的监督检查

《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修正)第七条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1.查阅资料;

2.查看现场;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取证;

5.其他法定方式;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

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统一巡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形成检查卷宗,按照规定归档。

2.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林业和环境保护工作站

4

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检查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1.查阅资料;

2.查看现场;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取证;

5.其他法定方式;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

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统一巡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形成检查卷宗,按照规定归档。

2.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科技宣教信息文化服务中心

5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的监督检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1.查阅资料;

2.查看现场;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取证;

5.其他法定方式;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

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统一巡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形成检查卷宗,按照规定归档。

2.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林业和环境保护工作站

6

对自用船舶主尺度、空载吃水变化、外观、接头、焊缝、灰缝、船壳板腐蚀程度等安全技术状况及适航性的检查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对乡镇自用船舶的主尺度、空载吃水变化、外观、接头、焊缝、灰缝、船壳板腐蚀程度等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处于适航状态的,应当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签注;不适航的,应当禁止航行,督促进行修理或者报废。

1.查阅资料;

2.查看现场;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取证;

5.其他法定方式;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

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统一巡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形成检查卷宗,按照规定归档。

2.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林业和环境保护工作站

7

森林防火期内,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1.查阅资料;
2.查看现场;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取证;
5.其他法定方式;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
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统一巡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形成检查卷宗,按照规定归档。
2.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林业和环境保护工作站

8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修正)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第七条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查阅资料;

2.查看现场;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取证;

5.其他法定方式;

1.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

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统一巡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开展检查。

1.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形成检查卷宗,按照规定归档。

2.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农业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大队

“不予、免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清单名称

适用条件和情形

备注

1

不予处罚清单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当事人的违
法行为依法不
予行政处罚的,
执法部门应当
对当事人进行
教育;有第(一)
项规定情形的,
应当责令其监
护人加以管教;
有第(二)项规
定情形的,应当
责令其监护人
严加看管和治
疗。

2

免于处罚清单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二)其他依法应当免予行政处罚的。

3

减轻处罚清单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4

从轻处罚清单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5

从重处罚清单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
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审:田登花

二审:石  雪

三审:吴小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