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3203088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3-09-11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西秀区旧州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
序号 | 违法事项 | 处罚 依据 |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不影响房屋、公共设施的使用安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以800元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影响房屋、公共设施的使用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以999元的罚款 | ||||
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 | 应当予以赔偿 |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庄和集镇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 | 由乡(镇)责令改正,处以50-100元罚款。 | ||||
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 | 应当予以赔偿 | ||||
2 | 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情节较轻的。 | 在限期内自行拆除,不予罚款。 |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情节一般的。 | 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情节严重的。 | 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3 | 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已形成建筑面积的,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00元的罚款。 |
已经形成建筑面积的,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999元的罚款。 | ||||
已经形成建筑面积的,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的罚款。 | ||||
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999元的罚款。 | ||||
4 | 对《血吸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血吸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正)》 | 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999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的罚款。 |
再次违法;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以999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的罚款。 | ||||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以2999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
一审:张 黎
二审:石 雪
三审:吴小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