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机关各部门: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5号)文件要求,确保参保人数不低于上年度,特殊人员应保尽保,全面做好我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为此做工作部署,具体如下:
一、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筹资不低于96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1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用于慢性病、重大疾病、突发疫情防治工作。
二、筹资事宜
(一)征缴时限
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征缴方式,征缴期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
1.集中征缴期。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
按时段推进,第一阶段在11月底前完成40%;第二阶段在12月底前完成80%,同时特殊人员100%参保;第三阶段在2023年1月30日前完成95%以上。第四阶段在2023年3月10日前完成筹资征缴目标任务。
2.零星征缴期。享受动态参保政策的特定群体和困难群体零星征缴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新生儿:零星征缴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其中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只征收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普通群众、不享受动态参保政策的困难群体,零星征缴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二)缴费标准及待遇权益。
1.普通群众。在集中征缴期缴纳2023年居民医保费的普通群众,按35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缴纳2023年居民医保费的,按96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低保对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计生“两户”及计生家庭特殊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不实行动态参保政策,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按350元减去当地政府资助参保资金后的金额缴纳参保费用,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内缴费的,按96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退役军人及配偶。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5.新生儿。新生儿出生当年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零星征缴期,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按350元缴纳参保费用,并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96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
6.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后90日内(含90日)参加居民医保,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96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特殊身份人员参保事宜
各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特殊人员应保尽保工作,根据各自管辖的特殊身份人员做好宣传、发动、调度、落实参保、资助参保,动态增减等工作,切实做好特殊人群认定工作,确保特殊人群精准识别,认定全覆盖,现进一步明确各相关特殊人群主管部门认定范围。12月底前力争应保尽保。
(一)特殊身份人员范围
已脱贫贫困户、边缘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特困供养人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低保户、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计生属性人员、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易地扶贫搬迁人员(含一般户)、1-2级重度残疾人、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
(二)各相应部门职能
乡村振兴办:负责认定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边缘易致贫户(原边缘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异地搬迁人口(原易地扶贫搬迁人员(含一般户))。
民政办:依据对象申请,认定特困人员(原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户)、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卫计办:负责认定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原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计生特殊家庭成员)。
退役军人事务办:负责认定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公安局、民政局:负责认定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教育局:负责提供西秀区辖区内在校学生相关数据,组织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宣传动员,确保学生及家长周知,在集中征缴期及时参保缴费。
(三)明确特殊身份人员名单认证时限
2022年10月18日前各职能部门将特殊身份人员认证名单通过电子政务网发送至区医疗保障局。内容包含:特殊身份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及联系电话。由区医疗保障局以就高原则去重后报税务局进行差额征缴认证。
(四)资助标准
实施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政策,对具有多重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属性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进行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特殊群体只需缴纳政府资助后的个人参保自缴部分。资助参保具体对象及标准为:
(一)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规定执行。
除全额及定额资助对象以外的其他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特殊困难人群,其资助标准根据市级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脱贫人口资助政策按照《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规定执行。2023年资助标准为120元/人。
(二)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执行全额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区卫健局落实。
2.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
以上资助对象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其资助标准由各地各职能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的政策文件结合实际进行明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要深刻认识医保筹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思路,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 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根据工作责任及任务要求的时间节点严格完成各项任务。
(三) 强化责任。
对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形成问题清单,定期向领导汇报工作推进情况。对推进过程中不配合或工作不力的追究相关责任。
(四)提高登记信息准确度。
各村居做好新增人员、特殊身份人员新增及变更参保登记个人基础信息比对、录入工作。确保人员参保登记的姓名、身份信息与公安户籍保持一致。
(五)在校大中专学生(含九年制义务教育)
由教育局积极协调各学校,力求全面掌握本统筹地区在校学生情况,摸清应参保底数,精准施策、宣传动员。同时简化个人信息登记流程,创新学生缴费参保方式。
(六)按时推进、定期调度
按时段推进,务必在11月底前完成40%;在12月底前完成80%,同时特殊人员100%参保;在2023年1月30日前完成95%以上。同时按时段推进情况进行调度,对于未按时完成的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