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3831162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3-09-29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大西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西桥镇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镇属各部门、各村(社区):
《大西桥镇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大西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
大西桥镇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及《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残联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镇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筹资标准及征缴期限
(一)筹资标准
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不低于102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4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
(二)集中征缴期
2024年度集中征缴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按380元/人、年标准缴费,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
(三)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按1020元/人、年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特殊困难人员(特困人员等)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享受全年动态参保政策,按380元/人、年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生儿为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只征收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以上两类群体享受90天动态参保政策,按380元/人、年的标准参保缴费。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分类资助参保
(一)全(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稳定脱贫人口资助标准为80元/人。
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予以资助,标准为190元/人。
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予以资助标准为114元/人。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享受全额资助。
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身份变更后不属于特殊困难人群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除黔府办发〔2022〕19号、黔医保发〔2022〕16号规定以外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卫健全额承担。
其他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其资助标准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文件结合实际进行明确。
(二)享受资助条件
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特殊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和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缴费的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享受动态参保和参保资助政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只享受动态参保政策,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38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标识特殊困难人员身份
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在集中征缴期前将各自职责范围内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共享医保。做好特殊困难人员身份数据核查上报。
四、各部门职能
各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特殊人员应保尽保工作,根据各自管辖的特殊身份人员做好宣传、发动、调度、落实参保、资助参保、动态增减等工作。
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及时提供稳定脱贫户、不稳定脱贫户、边缘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易地扶贫搬迁人员(含一般户)认定人员名单,按时推进及时调度落实所属人员参保工作。
镇社会事务办:及时提供特困供养人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人口、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与公安部门共同认定)认定人员名单,按时推进及时调度落实所属人员参保工作。
镇卫计办:及时提供计生属性人员认定人员名单,按时推进及时调度落实所属人员参保工作。
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及时提供在役和退役军人认定人员名单,按时推进及时调度落实所属人员参保工作。
镇残联:及时提供1-2级重度残疾人认定人员名单,按时推进及时调度落实所属人员参保工作。
派出所:及时提供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认定人员名单,按时推进及时调度落实所属人员参保工作,同时提供西秀区户籍人员信息。
五、阶段性筹资征缴任务
各村(社区)按时段推进。
第一阶段在10月底前完成40%;
第二阶段在11月底前完成60%;
第三阶段在12月底前完成80%,同时特殊人员100%参保;
第四阶段在2025年1月31日前完成95%以上。
第五阶段在2025年2月8日前全面完成筹资征缴100%目标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及政治站位
居民医保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权利的重大制度安排,是有效防止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对各级党委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的重点指标内容。在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中,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28号)规定“继续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各村(社区)集中自主缴费为主,其他缴费渠道为辅的缴费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健全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持续压实工作责任,确保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各村(社区)于9月18日前将筹资启动会落实情况上报至镇人社中心。
(二)坚持目标导向
2024年基本医保参保目标已下达任务完成100%。同时,在工作推动过程中,依据省医保局和省税务局结合常住人口、省(内)外参保情况、下达的任务数,确定基础目标,按目标分时段推进筹资参保工作。各村(社区)要紧紧围绕“应保尽保应缴尽缴”的要求,做实做细城乡居民参保征缴工作,努力推动目标任务的完成,持续巩固我镇基本医保参保率。各村(社区)将辖区内户籍人员(含外来人员及辖区内学校在校学生)名单上报至镇人社中心。
(三)强化部门联动
加强部门、各村(社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镇人社中心负责牵头拟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各部门做好各类特殊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及名单收集并及时推送至区医保局进行系统配置;不断提高线上征收能力和效率;教育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各级各类在校学生(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人员数据共享和医保政策宣传工作;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负责提供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并协助镇人社中心加大对所属困难群体的参保宣传动员共同督促未参保对象及时缴费参保。
(四)提升宣传实效
有关部门要着眼“保存量”和“提增量”相结合的方式主动补齐工作短板,聚焦参保薄弱环节,聚焦学生儿童、新生儿流动人口、外来人口及特殊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深度挖掘扩面潜力。要紧紧围绕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创新宣传形式,改进宣传方法,到人群密集的地方,广设政策咨询台,面对面答疑解惑。要善于挖掘身边典型案例,运用大量疾病报销实例,全方位、多层次、点对点地进行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特点,利用短视频、入村道路横幅等方式,大力宣传参保的好处,不参保对家庭的影响。让身边人讲身边事,用身边事感染身边人,强化群众参保意识,提高群众的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率,积极引导其主动参(续)保。工作中,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不得出现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
(五)强化督导调度
各村(社区)强化包保责任,按村(社区)落实包保领导和干部,推进2024年城乡居民参保工作,奖惩按《大西桥镇2022年度目标及绩效考核方案(试行)》(大党发〔2022〕7号)之规定,镇纪委办也将适时以工作通报等方式,强化督导问效。
一审:吴松乘
二审:管庆福
三审:邓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