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481562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4-08-07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秀区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各产煤镇,区各有关部门,各矿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煤矿:
《西秀区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7日
西秀区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充分发挥驻矿安全监管员一线监管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西秀区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为国家正式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采用公开招聘或岗位调整等方式配备。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经费、工资、福利待遇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区安监局统一派驻和管理,对煤矿实施适时驻矿监督,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派驻驻矿安全监管员数量不低于2名,长期停产停建煤矿派驻驻矿安全监管员不低于1名。派驻的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省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自愿从事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煤炭类相关专业(采矿工程、矿井通风与安全技术、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勘察技术与工程、地质工程、矿山地质、采矿技术、矿山工程技术等)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非上述煤炭类相关专业的需具备工科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四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管理。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与所驻煤矿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实行回避制度。
(二)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对于被关闭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区安监局负责调配岗位。
(四)原则上对驻矿安全监管员所驻煤矿实行一年一次轮换,因特殊原因可视情况进行轮换。
(五)驻矿安全监管员应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理和煤矿企业、社会监督。
第五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履职要求。
(一)严格执行每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每日向区安监局上报《西秀区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日报表》,汇报所驻煤矿安全状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信息。
(二)按要求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结合实际制定驻矿安全监管月计划报区安监局备案;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管员每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其中夜间下井检查不少于5次),驻矿安全监管员下井的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应详细记录备查,并及时督促煤矿整改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的驻矿安全监管员每月巡查不低于15次。
(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参加所驻煤矿的安全工作会议、班前会,每人每月列席班前会次数不少于10次,并做好记录备查。
(四)按时参加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成绩纳入考核。
(五)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当班期间必须每天24小时驻守所驻煤矿,严禁空岗、漏岗、脱岗;必须随时保证通讯畅通,及时接收上级领导及主管单位的各项指令。
第六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
驻矿安全监管员要督促煤矿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督促煤矿及矿长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煤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煤矿安全规定;监督煤矿依法组织生产、建设,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立即制止并上报区安监局。
(二)监督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备设施。
(三)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领导带班入井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掘计划、入井规定人数、煤矿安全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执行情况。
(四)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检查,监督煤矿对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出的隐患,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对煤矿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指令的,及时向区安监局报告。
(五)监督检查煤矿现场安全状况,将在检查过程中查出的一般隐患情况书面告知所驻煤矿负责人,要求煤矿组织整改,并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危及人员安全时,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并立即向区安监局报告;对现场指挥人员、煤矿拒不执行的,提请区安监局进行处理;监督煤矿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等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六)监督煤矿严格执行井下密闭启封报批制度,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
(七)监督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采掘工作面个数组织生产、建设,并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八)监督煤矿健全通风、排水、压风、供电、监测监控、人员定位、提升运输、瓦斯抽采等系统,并确保运行正常。
(九)监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和采掘工程进展情况;监督煤矿严格按照核定生产能力和核定下井人数要求组织生产、建设,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建设。
(十)所驻煤矿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区安监局报告。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煤矿地面、井下开展安全检查;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记录。
(二)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并及时向区安监局报告。
(三)制止所驻煤矿隐瞒重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四)向煤矿企业宣传国家、省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
(五)帮助和引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促进煤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第八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权益。
(一)煤矿有阻挠驻矿安全监管员正常工作或威胁、打击报复、侮辱、殴打驻矿安全监管员的,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及时向区安监局汇报,由区安监局对相应责任企业、个人依法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区安监局为驻矿安全监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发放下井补助和生活、交通补助,补助标准由区安监局制定,并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培训按《贵州省煤矿驻矿安监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考核及奖励。
(一)由区安监局制定驻矿安全监管员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管理,建立“奖惩分明、能进能退”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长效机制,对驻矿安监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按月、季、年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二)有下列情况的,提请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给予表彰:
1.督促所驻煤矿隐患排查整改成绩突出,所驻煤矿全年无死亡及重大涉险事故、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的;
2.在预防煤矿事故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3.在煤矿安全工作中敢于同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4.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及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的驻矿安全监管员。
(三)所驻煤矿全年无煤矿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按《西秀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由区安监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存在重大隐患不报告的。
(二)对所驻煤矿重大隐患应发现未及时发现的。
(三)制止违章不力,所驻煤矿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或同一隐患多次检查仍然存在的。
(四)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制止的。
(五)接受所驻煤矿馈赠的报酬、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
(六)参加所驻煤矿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八)不履行请假销假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的。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与国家、省、市相关要求不相符的,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西秀区安监局关于印发<西秀区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西区安监管〔2012〕78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