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公交直二公告〔2025〕第10期)
经我大队查明,周荣福于2025年02月23日在我大队辖区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我大队拟对周荣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未在法定期限内前往我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将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序号 |
姓名 |
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 |
已查明的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1 |
周荣福 |
522501********7617 |
2025年02月23日20时50分,周荣福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安顺市东屯大道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
周荣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上述事实有52040239501000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周荣福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大队一楼法制办公室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申辩的,我大队将在本公告公布七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47号(头铺新村旁)
联系电话:085133231758
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5年3月17日
一审:李昌涛
二审:吴昊
三审: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