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标准 |
是否为上级下放权限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西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 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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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 罚 |
西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 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个人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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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 罚 |
西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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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军人死亡抚恤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西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 年修正)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 40 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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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遗属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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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发放 |
行政给付 |
西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 年修正)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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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残疾军人抚恤金 |
行政给付 |
西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 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
残疾军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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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烈士家属祭奠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西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烈士褒扬条例》(2019 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烈士陵园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前来烈士陵园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对自行前来祭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 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烈士遗属前往烈士陵园祭扫的,应当妥善安排,确保安全。 |
符合条件的烈士家属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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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烈士评定申请材料审查 |
其他类 |
西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安置和就业创业科 |
《烈士褒扬条例》(2019 年修正)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 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 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
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一审:孙恒举
二审:陈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