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 - 西秀区人民政府

贵州省安顺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及权责清单

2025

02/17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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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第一责任层级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违法责任及依据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2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2、6条。

市级以上(含市级)烟草专卖局

市烟草专卖局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经形式审查后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申请人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经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准予签发决定;对于不予签发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打印制作准运证;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者邮寄送达;对于签发准运证的,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5.事后监管责任。对准运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34、37、38、39、40、42、44、61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4、14、16、20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2、73、74、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28、29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13、65条。

县级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经形式审查后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申请人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经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于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打印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者邮寄送达;对于准予办理的许可证,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5.事后监管责任。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34、37、38、39、40、42、44、61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7、21、22、23、24、25、26、34条。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2、73、74、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8、59、60条。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6条。《烟叶收购站(点)设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

市级烟草专卖局

市级烟草专卖局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经形式审查后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申请人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经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于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34、37、38、39、40、42、44、61条。《烟叶收购站(点)设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7、8、9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2、73、74、75条。

对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0、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6、51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3、34、51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25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承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3、34、52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超量邮寄、携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2、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2、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9、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1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4、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9、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1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5、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4、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1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超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3、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1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8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3、56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9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5、38、58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2、23、59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8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6、36、60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从无证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6、61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不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1、62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的卷烟、雪茄烟未标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2、63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8、64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销售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1、78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4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1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1、56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4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1、42、44、57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6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0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6、55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其他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监管规定经营烟草专卖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4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4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0、57、58、59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123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4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0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1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8条。

对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123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4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0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1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8条。

对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123条。《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84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8条。

对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0条第1款、第44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0条第2款、第44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58条。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第8条第1款、第13、14条、第19条第3款、第26条、第29条第3款、第31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2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3条第1项。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从无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12、36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未按计划购销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12、36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17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4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相关生产经营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3、55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10、17、18、28、36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4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7、58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未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29条第2款,第36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购进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6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6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为不具备从事电子烟产品经营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6、60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20、36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未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6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20条第3款。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20条第3款、第36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电子烟销售网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第1款、第123条。《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6、84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18条第3款。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第1款、第123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22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4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0条第2款。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第1款、第123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22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4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0条第2款。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0条第1款、第44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23条第1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8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0条第2款、第44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23条第2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8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超限量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24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2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电子烟产品未标注规定的专门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31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3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出口的电子烟产品不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32、33、36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者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局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外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4、54、55、56、57、58、59、60、61、63、72、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13、14、22、24、25、29、32、33、35、36、37、38、46、49、50、51、52、54、55、57、70、71、72、73、74、7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1、82、83、84、85、86条。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7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催告责任。烟草专卖局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审查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局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应当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履行期限和方式、救济途径和期限等。

3.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决定,逾期不履行超过30日的,催告履行;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45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61、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

对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场所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1、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6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26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检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对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场所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时应当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

2.记录责任。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3.处理责任。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决定是否立案:(1)对属于烟草专卖局管辖的,立案并决定是否行政处罚,或者无需立案而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决定是否处罚;(2)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移交其他有权机关处理;(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违法的烟草专卖品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54、56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4、35、38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5、16、32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3、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81、83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4条。

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0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受理责任。按规定的标准、程序、时限对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励申请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有关材料判断是否符合兑付标准和条件,防止虚假材料兑付情况的出现。

3.决定责任。告知对检举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奖励标准、依据及结果,领取奖励。奖金列支渠道按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4.监督责任。防止相互勾结非法侵占奖励补助费、多兑或者分案兑奖补助、多兑少付、不符合条件标准及提供虚假材料兑付、行贿、索贿、将其他费用纳入办案奖励补助费用核算等情况的出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第33条。

专卖监督管理科、财务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9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83条。《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第34、35条。

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县级烟草专卖局

1.受理责任。按规定的标准、程序、时限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申请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有关材料判断是否符合兑付标准和条件,防止虚假材料兑付情况的出现。

3.决定责任。告知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标准、依据及结果,领取奖励。奖金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监督责任。防止相互勾结非法侵占奖励补助费、多兑或者分案兑奖补助、多兑少付、不符合条件标准及提供虚假材料兑付、行贿、索贿、将其他费用纳入办案奖励补助费用核算等情况的出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9条。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财务管理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81条。

对烟草专卖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12、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3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烟草专卖局

市烟草专卖局

1.受理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对于予以受理的事项提交被申请人,让其作出书面答辩。

2.审查责任。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复议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3.调解责任。符合法律法规调解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决定责任。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送达责任。及时制作并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6.监管责任。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5、6、30、31、32、33、36、45、47、48、50、61、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7、28、29、32、33、34、50、54、56条。

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80、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4、65条。

一审:吴宏刚

二审:王希

三审:王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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