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5〕30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
安顺中泰鑫博铝业有限公司 | ||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02MAD4742576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黄鑫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安顺市西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年7月8日、7月9日、7月16日、7月21日对安顺中泰鑫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按照《安顺铝业技术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与安顺市铝业有限公司达成合作事项,利用安顺市铝业有限公司场地及生产设备正在开展铝锭生产。经查:位于该厂区1-3区旁2个废旧老仓库旁的厂房内中间位置建有一条生产线,该生产线为自产铝灰综合利用项目,将铝灰中的金属铝重熔成铝锭。现场检查时,该条生产线未进行生产活动。该生产线安装有料斗一台、球磨机一台、分选机一台、炒灰机一台、生物颗粒熔炼炉一台、配电柜5台,炒灰机顶部通过管道连接有一套除尘器,炒灰机一侧建有一冷却池,冷却池内有一圆柱状铁制冷却设备。位于厂房外左侧安装有2套除尘器,共同使用一个排放口,排放口高度约30米,用于收集处理分选机和炒灰机的烟气。该生产线车间内存放有铝灰、氧化铝、冰晶石(电解质湿料)、铝渣等原材料及成品铝锭。经查,该公司未取得该生产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文件。因该企业仅提供的10万元设备采购及安装手写收据单(收款方式为现金)不足以证明该企业自产铝综合利用项目总投资额,2025年8月19日,安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泾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条生产线自产铝灰综合利用项目总投资额评估报告显示:该项目总投资额评估合计150772.16元。 | ||
处罚依据 |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法律规定。 |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30日 |
一审:林 琪
二审:宁 玲
三审:黄正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