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执法 - 西秀区人民政府

2025年西秀区城市管理局8月行政处罚信息

2025

09/0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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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西秀区城市管理局8月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主体名称/当事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违法行为类型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1 安顺市西秀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西区综罚字〔2025〕02-37 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安顺市西秀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西秀区旧州镇旧州小学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未经消防验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安顺市西秀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西秀区旧州镇旧州小学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未经消防验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及《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罚款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
2 安顺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西区综罚简处字〔2025〕东关-06号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安顺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8月13日在西秀区龙青路路段占用城市道路停放共享自行车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安顺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8月13日在西秀区龙青路路段占用城市道路停放共享自行车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罚款 罚款人民币玖佰伍拾元整(¥950.00) 0.095
3 安顺市立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西区综罚字〔2025〕04-29 号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5年5月24日,安顺市立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挖掘机清理建筑垃圾时损坏燃气管道引起燃气泄漏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5年5月24日,安顺市立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挖掘机清理建筑垃圾时损坏燃气管道引起燃气泄漏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5
4 安顺开发区新家缘室内装饰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西区综罚字〔2025〕04-39 号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5年7月5日,安顺开发区新家缘室内装饰服务部因安排工人清理案发地花园内的树根、泥土等杂物时损坏燃气管道引起燃气泄漏的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5年7月5日,安顺开发区新家缘室内装饰服务部因安排工人清理案发地花园内的树根、泥土等杂物时损坏燃气管道引起燃气泄漏的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第四节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0.5
5 贵州如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西区综罚字〔2025〕02-07号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贵州如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安顺市西秀区合力城,清水湾等路段占用城市道理停放共享单车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2025年8月28日贵州如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安顺市西秀区合力城,清水湾等路段占用城市道理停放共享单车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罚款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0.2
6 安顺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西区综罚字〔2025〕02-08号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安顺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安顺市西秀区武当山,家运天城等路段占用城市道路停放共享单车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2025年8月28日安顺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安顺市西秀区武当山,家运天城等路段占用城市道路停放共享单车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罚款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0.2
7 贵州小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西区综罚字〔2025〕02-09号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贵州小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安顺市西秀区合力城,清水湾等路段占用城市道理停放共享单车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2025年8月28日贵州小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安顺市西秀区合力城,清水湾等路段占用城市道理停放共享单车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罚款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0.2

一审:杨雄鸿雁

二审:翟 佳 佳

三审:汪 政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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