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执法 - 西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安环罚字〔2025〕24号)

2025

09/02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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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安环罚字〔2025〕24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安顺市西秀区茂业养殖场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402MAAJR72T9L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志平

2025年7月7日,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西秀分局对安顺市西秀区茂业养殖场(以下简称“该养殖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养殖场位于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玉龙村沙戈组罗虎冲,正在开展养殖活动,生猪存栏量为2200头,畜禽养殖废弃物使用收集池收集沉淀后还田,建有粪污处置台账。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负责人王志平将部分畜禽养殖粪污还田至距离该公司300米处的土地中,检查发现该土地上有大量的含水粪污残渣,多个区域存在粪污堆积情况。

处罚依据

该养殖场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关于罚款金额的规定,即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计算(裁量因子中,违法行为属“采取措施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裁量幅度20%;畜禽养殖规模属“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不足5000头”,裁量幅度20%,鉴于王志平及时对周边土地堆积的粪污进行清理,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属于从轻情形: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裁量-15%)。经加权计算,该案件罚款金额=[(20%+20%)*60%-15%]*10=0.9万元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

处罚单位名称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决定日期

2025年8月29日

一审:吴沛琳

二审:宁  玲

三审:黄正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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