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安环罚字〔2024〕56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姓名 |
安顺市铝业有限公司公司 | ||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00MA6ECEUEX2 |
法定代表人 |
郭翔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24年10月26日安顺市、西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安顺市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初步调查核实: 该公司(前身为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2个老生产车间及临近山体仓库内贮存有电解铝生产过程电解槽阴极内衬维修、更换产生的废渣(大修渣),老生产车间棚顶多处破损,老生产车间及仓库大门无门锁未实行封闭,均未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阳极炭块组装车间内用吨袋贮存有铝灰,未贮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法律规定及该条法律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法律规定。 | ||
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36万元整 | ||
处罚单位名称 |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2日 |
一审:张 波
二审:宁 玲
三审:黄正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