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西秀区城市管理局1月-6月行政处罚信息 | |||||||||
序号 | 主体名称/当事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案由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李涛 | 西区综罚简处字〔2025〕04-001号 | 违反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你于2025年1月2日在安顺市西秀区顾府街路口进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 | 你于2025年1月2日在安顺市西秀区顾府街路口进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 | 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 0.02 |
2 | 贵州如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西区综罚简处字[2025]02-003号 |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 贵州如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安顺市西秀区合力城、小十字天街、市东路等路段进行了占用城市道路停放共享助力车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 贵州如祺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安顺市西秀区合力城、小十字天街、市东路等路段进行了占用城市道路停放共享助力车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0.2 |
3 | 安顺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西区综罚简处字[2025]02-002号 |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 安顺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安顺市西秀区合力城、大十字、清水湾等路段进行了占用城市道路停放共享助力车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 安顺哈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安顺市西秀区合力城、大十字、清水湾等路段进行了占用城市道路停放共享助力车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0.2 |
4 | 安顺市原始人广告有限公司 | 西区综罚字[2024]101-153号 |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七)项之规定 | 安顺市原始人广告有限公司在西秀区黄果树好吃街出口(好吃街一路)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在人行道两侧堆放物料(钢架),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安顺市原始人广告有限公司在西秀区黄果树好吃街出口(好吃街一路)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在人行道两侧堆放物料(钢架),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1 |
5 | 贵州小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西区综罚简处字[2025]02-01号 |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七)项之规定 | 贵州小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安顺市西秀区合力城、小十字、清水湾等路段进行了占用城市道路停放共享助力车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 贵州小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安顺市西秀区合力城、小十字、清水湾等路段进行了占用城市道路停放共享助力车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0.2 |
6 | 张敏 | 西区综罚字〔2024〕101-135号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 张敏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 张敏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 10 |
7 | 贵州腾熹建材有限公司 | 西区综罚字〔2025〕02-07号 | 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贵州腾熹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及擅自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贵州腾熹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及擅自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壹拾柒元整(¥5517.00) | 0.5517 |
8 | 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 | 西区综罚字[2025]02-08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 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飞虹警苑(贵州省轿子山监狱经济适用住房)未经消防验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 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飞虹警苑(贵州省轿子山监狱经济适用住房)未经消防验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及《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 3 |
9 | 贵州启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西区综罚字〔2025〕02-11号 | 违反《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违反《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贵州启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顺市飞虹片区棚户区(家喻五洲)改造项目中的家喻五洲·玺云台(F2-1-2)12-1 号地块 4、4A、5、5A幢存在悬挑脚手架工字钢支撑在悬挑阳台上、未提供设计单位验算盖章认可资料,危大工程(模板支撑体系、悬挑脚手架、卸料平台、临时用电等)专项方案未按危大工程管理规定编审完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及《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1 |
10 | 彭雄伟 | 西区综罚字〔2025〕02-11号 | 违反《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违反《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贵州启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顺市飞虹片区棚户区(家喻五洲)改造项目中的家喻五洲·玺云台(F2-1-2)12-1 号地块 4、4A、5、5A幢存在悬挑脚手架工字钢支撑在悬挑阳台上、未提供设计单位验算盖章认可资料,危大工程(模板支撑体系、悬挑脚手架、卸料平台、临时用电等)专项方案未按危大工程管理规定编审完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及《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 0.1 |
11 | 柯红 | 西区综罚字〔2025〕02-11号 | 违反《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违反《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贵州启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顺市飞虹片区棚户区(家喻五洲)改造项目中的家喻五洲·玺云台(F2-1-2)12-1 号地块 4、4A、5、5A 幢存在悬挑脚手架工字钢支撑在悬挑阳台上、未提供设计单位验算盖章认可资料,危大工程(模板支撑体系、悬挑脚手架、卸料平台、临时用电等)专项方案未按危大工程管理规定编审完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及《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 | 0.1 |
12 | 肖航 | 西区综罚字〔2025〕02-10号 | 违反《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 | 违反《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 | 贵州众志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安顺市飞虹片区棚户区(家喻五洲)改造项目--家喻五洲·玺云台(F2-1-2)12-1号地块 4、4A、5、5A 幢建设施工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发现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未要求其整改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 |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 | 0.1 |
13 | 黄鑫 | 西区综罚字〔2025〕02-10号 | 违反《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 | 违反《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 | 贵州众志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安顺市飞虹片区棚户区(家喻五洲)改造项目--家喻五洲·玺云台(F2-1-2)12-1号地块 4、4A、5、5A 幢建设施工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发现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未要求其整改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 |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 | 0.1 |
一审:杨雄鸿雁
二审:翟佳佳
三审:吴泓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