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秀区城市管理局2025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 | |||||||||
序号 | 主体名称/当事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案由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 | 西区综罚字[2025]02-08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 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飞虹警苑(贵州省轿子山监狱经济适用住房)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 贵州万鑫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飞虹警苑(贵州省轿子山监狱经济适用住房)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及《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 3 |
2 | 贵州启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西区综罚字〔2025〕02-11号 | 违反《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违反《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贵州启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顺市飞虹片区棚户区(家喻五洲)改造项目中的家喻五洲·玺云台(F2-1-2)12-1 号地块 4、4A、5、5A 幢存在悬挑脚手架工字钢支撑在悬挑阳台上、未提供设计单位验算盖章认可资料,危大工程(模板支撑体系、悬挑脚手架、卸料平台、临时用电等)专项方案未按危大工程管理规定编审完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及《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1 |
3 | 彭雄伟 | 西区综罚字〔2025〕02-11号 | 违反《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违反《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贵州启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顺市飞虹片区棚户区(家喻五洲)改造项目中的家喻五洲·玺云台(F2-1-2)12-1 号地块 4、4A、5、5A 幢存在悬挑脚手架工字钢支撑在悬挑阳台上、未提供设计单位验算盖章认可资料,危大工程(模板支撑体系、悬挑脚手架、卸料平台、临时用电等)专项方案未按危大工程管理规定编审完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及《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 | 0.1 |
4 | 柯红 | 西区综罚字〔2025〕02-11号 | 违反《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违反《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贵州启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顺市飞虹片区棚户区(家喻五洲)改造项目中的家喻五洲·玺云台(F2-1-2)12-1 号地块 4、4A、5、5A 幢存在悬挑脚手架工字钢支撑在悬挑阳台上、未提供设计单位验算盖章认可资料,危大工程(模板支撑体系、悬挑脚手架、卸料平台、临时用电等)专项方案未按危大工程管理规定编审完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及《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 | 0.1 |
5 | 肖航 | 西区综罚字〔2025〕02-10号 | 违反《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 | 违反《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 | 贵州众志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安顺市飞虹片区棚户区(家喻五洲)改造项目--家喻五洲·玺云台(F2-1-2)12-1号地块 4、4A、5、5A 幢建设施工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发现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未要求其整改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 |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 | 0.1 |
6 | 黄鑫 | 西区综罚字〔2025〕02-10号 | 违反《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 | 违反《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 | 贵州众志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安顺市飞虹片区棚户区(家喻五洲)改造项目--家喻五洲·玺云台(F2-1-2)12-1号地块 4、4A、5、5A 幢建设施工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发现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未要求其整改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 |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 | 0.1 |
一审:杨雄鸿雁
二审:翟 佳 佳
三审:吴 泓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