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
为全力保障全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作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各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及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是校车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西秀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责任。同时要将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与校车安全管理员、驾驶人员和随车照管人员等层层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职责,切实增强他们的安全责任意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和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各学校、幼儿园要经常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其次,要广泛宣传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危害性,使学生(幼儿)做到不乘坐无校车标识(牌)的车辆,不乘坐超载超员车辆,不乘坐农用车、三轮车等缺乏安全保障的车辆,确保学生、幼儿安全。
(二)落实校车安全各项制度
1.做好“五定”工作。各学校、幼儿园要根据校车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认真制定乘车名册,规划接送线路。做到“五定”,即:定人员(含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乘坐学生及幼儿)、定运行时间、定运行趟次、定运行路线、定学生(幼儿)座位,并建立校车管理台账,报教育部门和交警部门备案。
2.严格交接制度。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监护人和校车照管员交接档案制度,完善交接手续。随车照管人员将学生(幼儿)送至学校时,要如数向值班领导或教师移交乘车学生(幼儿),并做好记录。学生(幼儿)乘坐校车时,随车照管人员要与监护人做好交接,如遇无人接领的学生(幼儿),除及时联系其监护人外,一律带回学校照看,绝不可以让乘车学生(幼儿)独自回家,不得将乘车学生(幼儿)交给陌生人。教师上课前先清点到校学生(幼儿)人数,发现缺勤要落实其去向;对去向不明的,要立即向班主任和值班领导报告,由班主任和值班领导做出相应的处置。
3.加强行车监督。每辆校车要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在学生(幼儿)上、下车时清点人数,及时记录,保障学生(幼儿)上下车和行车过程中的安全;在行车途中,负责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情况。校车接送工作结束后,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核实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幼儿)已经全部安全下车后方可离车,严防出现把学生遗漏在车内并酿成安全事故的现象。
(三)严禁超载及危险驾驶
各学校、幼儿园应当严格要求校车驾驶人务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务必安全驾驶,驾驶过程中严格按照校车核载人数,杜绝超载、违规驾驶、危险驾驶等现象出现,确保校车接送工作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
三、严格责任追究
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校车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除公安交通部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区教育局将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校、幼儿园作出停课、暂停招生等整改处罚。一是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社会影响的,将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被交警、检察院等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年审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强校车登记管理
各使用校车的学校和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要求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校车标牌,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手续。学校凡新增校车,在办理完校车使用许可及校车标牌后,要及时将校车的基本情况登记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