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及《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农〔2024〕4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贵州省农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4〕16号)等。
2.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要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和移民搬迁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以下情形不予补贴:一是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二是已转为林地、草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饲草、花卉苗木、林木的耕地(间作、套作粮油作物和蔬菜的耕地除外);三是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四是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五是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六是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等。
3.补贴标准。具体以2026年省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为准。
4.补贴方式。根据《省财政厅等十九个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基〔2021〕9号)要求,规范补贴资金发放载体,2021年底前在财政惠农补贴统发监管系统锁定的“贵州农信财政惠农‘一卡通’”继续沿用,2022年起新增的集中统发补贴对象,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在条件成熟时将“贵州农信财政惠农‘一卡通’”替换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
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具有处理能力的生猪养殖场(户)自行对病死猪按照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每头补助80元。由正规的、获得无害化处理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公司处理的给予公司补助80元。
育肥猪保险:育肥猪保险死亡理赔金额(按尸长进行比例赔付)每头最高理赔金额为800元,保费为每头32元,其中财政补贴27.2元,投保户每头自付4.8元,保险期限半年。
母猪饲养保险政策:能繁母猪保险死亡理赔金额为每头1500元,保费为每头75元,其中财政补贴63.75元,投保户每头自付11.25元,保险期限1年。
一、民政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指因灾、溺水、突发重大疾病、就学、肇事肇祸等意外事件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突发性、临时性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成员,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及成员。
(二)申请审批程序:原则上按照户籍属地管理原则,由户主或家庭成员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通过“一门受理”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受理登记,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救助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单次救助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可由乡镇(街道)审批,通过备用金实施发放。
咨询电话:0851-33759073
二、农村低保政策
(一)低保对象:持有本区农业户口的常住户籍地农村居民或长期居住本辖区并办理居住证一年以上的省内外市县人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收入低于当年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
(二)评定方式:由户口本人或受委托人书面向乡(镇)或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通过“一门受理”提出申请,乡(镇)或街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召开民主会议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无异议并经乡级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查批准,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
(三)低保待遇: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年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
咨询电话:0851-33759073
三、城市低保政策
(一)低保对象:持有本区城市户口的常住户籍地城市居民或长期居住本辖区并办理居住证一年以上的省内外市县人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收入低于当年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
(二)评定方式:由户口本人或受委托人书面向乡(镇)或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通过“一门受理”提出申请,乡(镇)或街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召开民主会议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无异议并经乡级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查批准,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
(三)低保待遇: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年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
咨询电话:0851-33759073
四、特困供养政策
(一)对象条件:60周岁以上或者未满18周岁的居民(其中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且家庭经济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供养救助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特困供养待遇。低保家庭人均收入总和低于现行保障标准、家庭经济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供养救助条件时,年满18周岁低于60周岁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可单独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二)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提供照料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
4.提供殡葬服务。
5.提供住房救助。
6.提供教育救助。
咨询电话:0851-33759073
五、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父母双亡,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经过法院公告)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读中职或大专以上学校的孤儿,可以继续享受至毕业);艾滋病感染儿童。
(二)发放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500元。
(三)审核程序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查验、公示并录入儿童福利系统--区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于申请次月通过“一卡通”发放。
咨询电话:0851-33759028
六、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一)保障对象:具有本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6个月以上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1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90元。
(三)审核程序: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查验并录入“两补系统—区残联审核—区民政局审定—符合条件于申请次月通过“一卡通”发放。
咨询电话:0851-33759398
七、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者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二)发放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500元;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实行差额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三)审核程序
个人申请——乡镇办事处入户查验、公示并录入儿童福利系统——区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于申请次月通过“一卡通”发放。
咨询电话:0851-33759028
八、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一)保障对象
具有西秀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80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50元;90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80元;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400元。
(三)审核程序
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新型社区审核、审批——区民政局——兑现。
咨询电话:0851-33759887
一、学前教育资助:对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标准为800元/生·年。
二、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对全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65个县(市、区、特区)农村学前教育儿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西秀区除城区四办以外的农村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经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的农村民办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在园幼儿也可以像中小学生一样吃到营养午餐。
执行标准:3元/生·天,全年600元/生。
三、义务教育“三免(助)两补”:三免: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教科书,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住宿费。两补:国家在全省65个连片特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不含县城),自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从原有的4元提高到5元,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2024年春季学期开始,西秀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5+X”供餐模式(“X”指家庭承担的部分资金,小学2元,初中2.5元),让学生从“吃得好”向“吃得营养、吃得健康”转变;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在校寄宿小学生1250元/人•年、初中生1500元/人•年;非住校生小学生625元/人•年、初中生750元/人•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推送的十三类“重点保障人群”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包括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学生)。
四、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 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五、高中建档立卡户学生免除学杂费: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进行免除学杂费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1.公办普通高中。市(州)所在地每生每年960元,县(区)(含乡镇高中)每生每年760元。(补助方式:学校减免)
2.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一类每生每年2000元,二类每生每年1800元,三类每生每年1600元。(补助方式:学校减免)
3.在我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不含住宿费)标准给予补助。
六、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中等职业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免除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属于我省户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学费;外省户籍学生执行国家免学费政策,即公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和民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为2000元/生·年。
八、中等职业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职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九、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从2012年起,对中西部地区启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用于解决学生家庭至录取学校间的路费及入校后短期生活费,省(区、市)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1000元。(在就读高中学校申请)
十、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教育精准扶贫资助):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的对象为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我省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我省户籍的因灾因病等特殊原因返贫的农村非在册贫困户子女,经扶贫部门按“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审核后,进入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系统的可纳入资助范围(资助对象在本办法中均称为“农村贫困学生”)。注:省内学校就读学生在学校申报,省外学校就读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局申报。自2022年春季学期起按《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教发〔2022〕4号)实施。
1.普通高中(合计1900元/生·年):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补助方式:通过学生资助卡按每生每学年1000元发到学生手中);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补助方式:学校直接减免);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补助方式:学校直接减免)。
2.中职学校(合计1900元/生·年):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补助方式:通过学生资助卡按每生每学年1000元发到学生手中);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补助方式:学校直接减免);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补助方式:学校直接减免)。
3.普通高校(合计:本科4830元/生·年,专科或高职4500元/生·年):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3)补助方式:省内就读学生由学校直接免(补)对应金额的学费,并通过资助卡将扶贫专项资金按每生每学年1000元发放到学生手中;省外就读学生由户籍地教育局通过涉农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到学生手中。
咨询电话:0851-33834803
十一、中、高考报名费减免: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初中学生减免中考报名费85元/生;对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高考报名费130元。
咨询电话:0851—33357201 33237676
十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申请对象为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国家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的学生。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高职生)贷款额度按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总和核定,最高不超过20000元/生·年,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贷款额度按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总和核定,最高不超过25000元/生·年。
1.2026年参保费用个人筹资标准为400元/人/年。
2.2026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的人员,如存在断缴2025年度居民医保费或未能连续参保的情况(新生儿等特殊群体除外),自2026年1月1日起,将设定3个月的固定待遇等待期。2025年12月31日前,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从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参保,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缴纳2025年居民医保费后,视作连续参保,不设待遇等待期;错过集中征缴期2026年2月28日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可以申请零星参保,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之和缴纳参保费用(1100元/人/年),从缴费之日起设定3个月的固定等待期,3个月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在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享受90天(含)动态参保政策,按400元/人·年参保缴费。其中,2026年10月3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生新生儿,可跨年顺延享受90天(含)动态参保政策。属于特殊困难人员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新生儿出生90天以内凭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登记并缴费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咨询电话:0851-33600065
二、门诊报销比例
(一)普通门诊待遇:
1.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500元/人/年。
2.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未定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的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的起付标准20元/次。
3.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9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
4.参保人员确诊怀孕并进行了产检登记的,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产前检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一级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基金支付限额为600元,待遇享受期截至分娩当月。
5.参保人员跨省进行产前检查、“两病”门诊、慢特病门诊、使用特药目录内药品时,在省外定点医药机构起付标准的规定与省内一致;
6.统筹基金可支付医疗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包括省内跨统筹区以及统筹区内跨县(市、区、特区)普通门诊。(省内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及跨省普通门诊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慢性疾病门诊待遇:门诊慢性病年度起付标准为150元,门诊慢性病起付线不参与住院起付线累计。患多种慢性病的只支付一次起付线,办理多种慢性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但职工每年度不得超过17000元,居民每年度不得超过10000元。职工医保慢性病门诊按90%比例进行报销(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三级医疗机构(市〈州〉级)支付比例为65%;三级医疗机构(省级)支付比例为60%。
门诊慢性病病种:青光眼、尘肺病理性(非工伤)、阿尔茨海默病、风湿性心脏病、肝硬化代偿期、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艾滋病病毒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扩张型心肌病、1型糖尿病、脑卒中(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无后遗症、脑卒中(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糖尿病(并心、脑、肾、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并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病、非耐药活动性结核病、甲亢。
其中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无并发症)门诊待遇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0号)文件规定执行,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800元,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额为1200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
(三)门诊特殊病
特殊疾病门诊不设年度起付线。同时办理各种门诊特殊疾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叠加后的年度支付限额不得超过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与大病保险支付限额之和),对于执行具体限额的病种,叠加部分的基金支付限额不得超过实际合并计算限额。
门诊特殊病病种: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耐多药肺结核、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噬血细胞综合征、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神经系统良性肿瘤放化疗、利福平耐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苯丙酮尿症(0-18岁)、地中海贫血、各类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含10个小病种)。
(四)新增医保政策
1.自2024年12月10日起,省医保局将“取卵术”等12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保报销比例为职工70%、居民50%。使用特殊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纳入医保支付的项目,每个项目限2次/人,支付金额不挤占普通门诊统筹额度,计入参保人员住院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2.参保人员在经贵州省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实施辅助生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统一为50%。纳入医保支付的项目,每个项目限2次/人。
3.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有额度的基础上提高2%。断保人员再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有额度的基础上降低2%。
咨询电话:0851-33600097
三、住院补偿
(一)基本医保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比例给予报销。报销标准如下。
1.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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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情况 |
医疗机构级别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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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转诊 |
基层医疗机构(含卫生院) |
100元/次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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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转诊 |
一级及未定级 |
200元/次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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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转诊 |
二级 |
400元/次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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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转诊 |
三级(市〈州〉级) |
800元/次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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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转诊 |
三级(省级) |
1000元/次 |
55% |
因突发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或因特殊原因未转为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住院待遇规定报销。
2.参保人员住院分娩,以及在孕期因妊娠合并症、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妊娠晚期出血、宫外孕等与妊娠相关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标准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跨省进行产前检查、“两病”门诊、慢特病门诊、使用特药目录内药品,在省外定点医药机构起付标准的规定与省内一致;参保人员跨省住院,属于急诊抢救或已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8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次;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备案的,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次。
以上就诊类型,参保人属于急诊抢救情形或已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支付比例在省内同级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幅10个百分点;非急诊抢救或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支付比例在省内同级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幅20个百分点。其他就诊类型暂不开通跨省异地就医待遇。
4.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包括门诊、住院、生育、异地等各项待遇,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总支付限额25万元。
(二)重大疾病待遇
从2025年1月1日起,原城乡居民25种重大疾病,涉及193种治疗方式,优化为三类:
1.继续执行重大疾病病种: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管理方式、待遇标准、认定流程继续执行原规定。
2.优化保障慢特病病种:终末期肾病,按门诊慢特病,待遇标准按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待遇。
3.不再按重大疾病执行病种:Ⅰ型糖尿病、甲亢、地中海贫血、重性精神病、苯丙酮尿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塞、结肠癌、老年性白内障、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耐多药性肺结核、脑梗死、乳腺癌、食道癌、胃癌、血友病A、血友病B、直肠癌。


(三)医保大病保险政策
1.参保人员年度内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包括特药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不含个人先行自付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大病保险起付线为7000元/年,根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适时动态调整。起付线以上—5万元(含),支付比例60%;5万元—10万元(含),支付比例70%;10万元以上,支付比例80%。年度总支付限额25万元。
2.特殊困难人员按现行政策执行。
2023年起,稳定脱贫人口享受大病保险普惠保障待遇,大病保险政策待遇与参保所在统筹地区普通参保人员一致。
医疗保障扶贫救助对象(除稳定脱贫人口外)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500元,不设封顶线。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按照超额累进方法分档计算给予再次赔付。大病保险的具体赔付标准为:自付费用大于2500元小于或等于10000元,赔付比例65%;自付费用大于10000元小于或等于20000元,赔付比例70%;自付费用大于20000元小于或等于30000元,赔付比例75%;自付费用大于30000元小于或等于40000元,赔付比例80%;自付费用大于40000元小于或等于50000元,赔付比例85%;自付费用大于50000元小于或等于60000元,赔付比例90%;自付费用大于60000元以上的部分,赔付比例95%。
咨询电话:0851-33600097
四、其他规定:下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4.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急救抢救除外);
5.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6.其他不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咨询电话:0851-33600097
五、城乡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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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推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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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类别 |
救助对象属性认定部门 |
参保资助标准 |
医疗救助待遇给付标准 |
医疗救助待遇给付方式 |
执行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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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区民政局 |
全额资助 400元/人 |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比例100% |
“一站式”结算 |
医疗救助零星申报 |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22〕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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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
区民政局、区乡村振兴局 |
定额资助 200元/人 |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比例70% |
“一站式”结算 |
医疗救助零星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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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其他) |
区民政局 |
无 |
起付线1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比例 60% |
“一站式”结算 |
医疗救助零星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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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年满 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 |
区民政局 |
定额资助 120元/人 |
起付线1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比例 60% |
“一站式”结算 |
医疗救助零星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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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平台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 |
区工会 |
无 |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别对应二类、三类、四类人员标准给予医疗救助保障。 |
无 |
医疗救助零星申报 |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22〕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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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病致贫指在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总扣除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重病患。 |
区民政局 区医保局 |
无 |
起付线2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比例 50% |
无 |
医疗救助零星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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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
区民政局区公安局 |
全额资助 400元/人 |
无 |
无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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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脱贫人口 |
区乡村振兴局 |
无 |
无 |
无 |
无 |
《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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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报销的医疗费用,经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商业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再分类按救助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咨询电话:0851-33600097 | ||||||
失业保险金:一是对参保缴费满1年、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后,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自2019年12月起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从2021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选缴费档次由原来的13个调整为10个,最低缴费档次由100元变为300元,但针对西秀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费的,保留最低缴费档次100元。低保和特困人员正常按年缴费,可享受区政府每年为其代缴50元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正常按年缴费,可享受区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补贴:(一)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并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具体类别见如下就业援助对象类别参数表)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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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对象类别参数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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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代码 |
选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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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405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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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持残疾证的残疾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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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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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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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内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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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零就业家庭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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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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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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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高校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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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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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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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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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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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特殊类型 |
(二)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给予最长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
一、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法律咨询;(二)代拟法律文书;(三)刑事辩护与代理;(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医疗事故、高度危险损害事故、饲养动物损害事故、建筑物和物件损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因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
10.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因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需要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
3.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
4.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
5.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务工人员;
(四)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五)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六)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
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农机购置补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及资质
以高端、适用、绿色、智能为原则,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结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经专家讨论,集体研究,确定选取21大类47个小类142个品目,纳入《贵州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年度补贴资金安排计划实行敞开补贴,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我省补贴范围可针对各地提出的增补建议,省级按年度开展增补预算,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核同意进行调整。
补贴机具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应装置能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名牌。铭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除列入部省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的农机具和列入农机新产品创新产品外,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资质报告的有效期范围内。
(三)补贴限额
个人每年申请补贴机具台套数不超过5台、补贴金额总共不超过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每年申请补贴机具台套数不超过20台、补贴金额总共不超过20万元。如申请台数或金额超过规定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四)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额见《2024年—2026年贵州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五)补贴资金申请
购机者自主向区农机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并提供申请资料。购机者是个人的,需出示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本人社保卡(开通金融功能),本人到西秀区农业机械服务中心购机补贴办公室申请办理;购机者是组织的,需出示购机发票、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和办理人员身份证,到西秀区农业机械服务中心购机补贴办公室申请办理。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补贴方式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补贴对象自主购机、经销商出具销售发票,购机者到西秀区农业机械服务中心购机补贴办公室申请办理。区农机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公示,经公示补贴对象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农机中心提供的发放名册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者的社保卡账户。
(七)操作程序
补贴对象自主购机→申请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进行身份比对、拍照、申请资料审核后录入购机者的基本信息→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购机者填写银行账号、联系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签字、摁手印确认→公示补贴对象→核验补贴机具→整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报送财政部门结算补贴资金。
监督投诉电话:0851—33283797(区农机中心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0851—33609704(区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
一、申请西秀区租赁住房补贴应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就业或居住;
2.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且5年内无交易转让保障性住房记录;
3.收入条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2倍;
4.财产条件:家庭无商业铺面、价格高于15万元的非营运车辆、50万元以上存款和有价债券;。
二、申请西秀区租赁住房补贴应提供的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凭证;
3.收入情况佐证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凭证、低收入家庭认定书,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凭证;
4.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家庭(个人)申请公租房,需提交劳动用工合同或近一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未享受住房保障的说明;
5.租住西秀区直管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6.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据(复印件)。
7.可对其名下资产进行调查的授权声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西秀区低收入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流程
1.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申请表,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出具相关证明,并对相关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将初审意见和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建局)。
2.住房保障部门(区住建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提供相关证件原件进行复审,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建档,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3.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就申请人家庭是否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收入是否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住房保障部门(区住建局)。
4.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西秀区报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对符合条件批准确定为租赁住房补贴对象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区住建局)进行公示(在户口所在地办事处公开向社会公示)。
5.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及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区住建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区住建局)申诉。
6.确定为租赁住房补贴对象的,公示7天后,30天内申请人到住房保障部门(区住建局)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当月15日(含15日)以前签订的发放一个月补贴,15日以后签定的发放半个月补贴,30日内未签约的,作为放弃处理,取消当年保障资格。
7.经复审后,县区住建部门 每年年初由租赁补贴办公室将租赁补贴对象审核名单报送各乡镇(街道)政府再次进行核查,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由各乡镇(街道)政府将核查名单报县区住建部门租赁补贴办公室进行 租赁补贴发放。租赁补贴实行年度审核,按季度进行发放。
一、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新一轮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600元,补助对象为退耕农户,由各乡镇造册核实后上报区林业局,区林业局在统发系统中再次核对逻辑关系报区财政局,最后由银行发放至农户。资金分三次下达,每亩第一年9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4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二、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生态保护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补偿对象为个人或集体,个人部分由各乡镇造册核实后上报区林业局,区林业局通过“贵州省惠民惠农一卡通”系统发放至林农账户,集体部分由乡镇根据面积申请拨付。
三、非国有地方级公益林生态保护补偿补助:标准为本年每亩16元,补偿对象为个人或集体,个人部分由各乡镇造册核实后上报区林业局,区林业局通过“贵州省惠民惠农一卡通”系统发放至林农账户,集体部分通由乡镇根据面积申请拨付。资金为省、市、区按4:3:3的比例进行匹配,全额现给林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
咨询电话:0851—33225344(退耕办)
0851—33347226(天保办)
一、补助对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和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严重困难户(即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未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的其他脱贫户)。
二、补助标准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D级危房每户补助3.5万元,C级危房每户补助1.5万元,无房户或因灾造成房屋完全损毁或灭失的,参照D级危房进行补助。
三、执行流程
1、区住建局动态排查巡查发现农房不安全,作出住房安全性鉴定,动员符合身份的农户(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或农户主动提出申请,区住建局对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同步会同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核实农户身份,出具身份认定证明材料。
2、村级评议并公示。
3、村级评议并公示无异议后,提请乡(镇、街道)审核并公示。
4、乡(镇、街道)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区住建局审批,并向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申办“一证一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农户与乡(镇、街道)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委托代建的,还需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合同)。
6、启动农村危房改造。
7、改造完成后,乡(镇、街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或农村住房抗震加固改造验收表》。
8、通过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集中统发监管系统支付农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资金。
9、农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满意度调查表》。
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具有本区户籍,持有本区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照护时间在6个月以上)。
审核流程:个人申请、乡镇办排查——乡镇办审核——区残联审核——区民政局审定——兑现。
补助标准: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1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90元。
咨询电话:0851-33526012
二、残疾学前儿童补助
补助对象:具有西秀区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前残疾儿童(已享受省级补助的特困供养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防贫监测对象家庭除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市内具有学前教育资质的机构(含全日制特教学校学前班、全日制普通幼儿园、全日制特殊幼儿园)中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包括新入校或园,已在校或园),年龄原则上3-6周岁,自闭症和智力残疾儿童可适当放宽。
申报流程:困难学前儿童家庭向就读学前教育机构申请——学前教育机构向乡镇办申请——乡镇办审核——区残联审核——上报市残联——上报省残联——下拨补助资金。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每名儿童每学年给予3000元的资助。
咨询电话:0851-33526012
三、残疾大学生补助
补助对象:具有西秀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或参加单招单考并被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新生(含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
申报流程: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乡镇办审核—区残联审核—上报市残联—上报省残联—下拨补助资金到市级财政—下拨补助资金到区财政—拨付到残疾大学新生。
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大学新生,每生给予一次性省级2000元的补助或市级3000元的补助。
咨询电话:0851-33526012
四、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新生补助
补助对象:直系亲属持有《残疾人证》,其子女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或参加单招单考并被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含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
申报流程:本人或家属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初审--区残联审核上报市残联--下拨补助资金到区财政——拨付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新生。
补助标准:市级资金一次性补助2000元。
咨询电话:0851-33526012
五、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补助
(一)补助对象
安置带动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属就业的农村经济实体(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产业的农村产业基地、农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可创建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
(二)条件
1、持合法执业资格证,经营12个月以上且目前正常运营的农村经济实体。
2、具有较强带动能力,安置带动5名(含)以上农村残疾人或其直系亲属,保证每名安置带动人员年收入不低于6000元。
3、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种植类须达到100亩以上、养猪须达到200头以上、养羊须达到150只以上、养禽须达到5000羽以上、水产养殖须达到20亩以上、养蜂200箱以上。
4、申报流程:农村经济实体申报——区残联审核申报——市残联审核申报——省残联组织考核评定——下拨补助资金。
5、补助标准:对认定为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按照分级认定、分级扶持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的,由省残联给予10-20万元以上资金扶持;认定为市(州)级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的,由市(州)残联给予5-8万元以上资金扶持。不是普惠政策,根据上级下达指标数申报。
咨询电话:0851-33526012
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补助
(一)条件
1、持合法职业资格证,经营12个月以上且目前正常运营的独立法人单位。
2、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多重残疾人须含有以上三类其中一类残疾。
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
4、与安置的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签订劳动协议的,残疾人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¼。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应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8、配备专门服务人员或指导老师。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二)补助标准
认定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机构,按照“机构+人员”扶持按一次性3万元标准扶持;“人员”扶持根据安置的三类残疾人数,按照3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个机构享受“人员”扶持金额每年不超过5万元。不是普惠政策,根据上级下达指标申报。
咨询电话:0851-33526012
七、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
补助条件:残疾人本人或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创办并取得合法执业资格证,有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农村残疾人家庭创办种养殖基地并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种养殖类须达到以下至少一种规模:种植面积20亩以上;养猪50头以上;养牛10头以上;养羊40头以上;养禽1000只以上;养兔500只以上;养蜂50箱以上;水产养殖面积6亩以上(种养殖可以没有合法执业资格证)。
申报流程: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区残联审核上报-下拨补助资金。
补助标准:一次性补贴5000元。不是普惠政策,根据上级下达指标申报。
咨询电话:0851-33526012
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救助对象和条件
康复救助对象。康复救助对象为西秀区户籍(或在西秀区领取居住证)经济困难家庭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优先满足以上人群的基础之上,经康复机构评估具有较好康复效果的残疾儿童救助对象年龄可延长至14岁。
(二)救助内容
1、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2、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3、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4、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5、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6、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三)救助标准
1、手术类:手术费补助每人每年15000元(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4次调机费)。手术费用不足15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2、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训练费12000—18320元,每年训练时间最长不超过10月,训练费用不足补助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3、辅助器具适配:装配假肢、矫形器,平均每人补助3000元(含部件材料及制作费用)。
4、同一项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1次,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补助不超过1次(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1次)
注:救助内容和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上级相关政策结合全区实际进行适时调整。
咨询电话:0851-33852030
九、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
(一)救助对象
残疾人辅具适配补贴对象为西秀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者为西秀区户籍(包括持有西秀区居住证)的0-17周岁残疾儿童。
(二)申报流程
有需求的残疾人根据自身残疾状况,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新型社区或西秀区残联提交《贵州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申请表》并附残疾人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的复印件。0-17周岁残疾儿童由监护人代办,附户口本(或居住证)、《残疾人证》的复印件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明确的评估、诊断证明材料。
(三)领取方式
有基本型辅助器具需求的,先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新型社区残联登记,待上级下发资金文件,完成购买后再统一集中领取(部分有库存的可提前领取)。
咨询电话:0851-33852030
九、盲人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以奖代补政策
凡在西秀区行政区域内举办,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以视力残疾为主的盲人按摩机构,截止申报之日实际持续经营时间满两年且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并通过省、市残联评审为达标化、示范性机构的,可获得5000-5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咨询电话:0851-33526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