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澜鸿水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拟处置一批报废资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处置资产标的
1.资产名称及数量:61辆小型垃圾转运车、1辆大型垃圾转运车、97个小垃圾转运箱、173个大垃圾转运箱。
2.资产现状:上述资产均已报废、丧失原使用功能,以实物现状为准。我司对其完整性、可使用性及零部件缺失情况不做任何担保。
3.资产分布及明细:资产分布于西秀区14个乡镇,具体分布地点及明细见《报废资产明细表》。
二、竞价方式
竞买人经我司确认具备报名资格后,采用现场公开增价竞价方式,遵循“价高者得”原则。若出现相同最高报价,则进入现场二次竞价,直至产生唯一最高报价方。
三、竞买方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2.必须具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该证书须在有效期内并通过年检。
3.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匹配的拆解场地、设施设备及规范化的拆解能力,能够依法依规完成报废机动车及垃圾箱的回收、拆解、注销工作。
4.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无严重失信记录及经营(活动)异常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严禁任何形式的中标后转包或分包
四、报名及资料提交
1.报名时间:2026年7月6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
2.报名地点:安顺澜鸿水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永丰大道与迎晖大道交汇处东二环廉租房小区3号楼1-1)。
3.报名须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
(1)营业执照;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及相关资质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4)其他能够证明拆解能力的材料(如场地、设备等)。
五、标的踏勘
1.现场踏勘:我司不组织集中踏勘,竞买人须在报名截止前自行前往资产存放地实地踏勘,自行评估资产的数量、现状、存放条件、转运距离及拆解难度。
2.风险自担:竞买人一旦报名或参与竞价,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已知和未知瑕疵)。成交后不得以资产数量短缺、破损、配件不全、无法拆解等任何理由向我司提出异议、拒绝签约或拒绝履约。
3.自行负责:踏勘期间产生的一切交通、食宿、人身财产安全等责任及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六、竞价时间、地点及规则
1.竞价时间及地点: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我司将根据报名情况统一安排并逐一电话通知,竞买方需保持手机畅通,因联系方式失效、关机、漏接通知导致无法参与竞价的,相关责任由竞买方自行承担。
2.竞价规则:
(1)竞买方凭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入场,现场领取报价单,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2)采取“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中标方,若出现并列最高价,同等报价单位现场二次加价,直至产生唯一最高价。
(3)竞价成交后中标方签订《中标成交通知书》。
七、成交及履约要求
1.合同签订及保证金:中标方须在签署《中标成交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与我司签订回收合同,并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逾期未签约或未足额缴纳保证金的,视同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我司有权按报价顺位重新确定中标方或重新组织竞价,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2.清运时限:具体清运时限按回收合同约定执行。中标方须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所有资产的搬运及场地清理,不得遗留任何杂物、油污或垃圾,违者扣罚保证金。
3.费用包干:本次成交价为包干价。运输、吊装、人工、拆解、环保处置、车辆注销、税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中标方自行承担。
4.安全与环保责任:清运、拆解过程的安全管理和环保责任由中标方自行承担。严禁违规倾倒废弃物、非法拆解。若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保处罚,由中标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合规销户:中标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回收拆解报废车辆,严禁改装、拼装或使其再次流入市场。处置完成并向我司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文件备案后,我司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原路退还。
八、其他重要说明
1.所有资产按现状处置,资产移交后,我司不承担数量短缺、破损、无法拆解利用等任何责任。
2.我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未签订前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止本次竞价及处置工作,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我司现场统一解释,有异议请在竞价开始前书面提出,竞价结束后不再受理。
4.竞买人到场竞价即完全认可本公告全部条款。
九、联系方式
有意者请联系:刘经理:13678518283
王经理:18188035194
杨经理:18334007231
附件:报废资产明细清单
安顺澜鸿水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7月6日
附件
|
报废资产明细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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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存放地点 |
小型垃圾转运车(清运车)(辆) |
大型垃圾转运车(转运车)(辆) |
小型垃圾转运箱(0.5T)(个) |
大型垃圾转运箱(1.5T)(个)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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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蔡官镇垃圾转运站 |
9 |
0 |
8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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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西桥镇垃圾转运站 |
7 |
0 |
7 |
15 |
|
|
3 |
轿子山镇垃圾转运站 |
8 |
0 |
5 |
0 |
|
|
4 |
旧州镇垃圾转运站 |
7 |
1 |
0 |
7 |
|
|
5 |
宁谷镇垃圾转运站 |
1 |
0 |
7 |
6 |
|
|
6 |
七眼桥镇垃圾转运站 |
6 |
0 |
3 |
27 |
|
|
7 |
双堡镇垃圾转运站 |
6 |
0 |
9 |
12 |
|
|
8 |
东屯乡垃圾转运站 |
5 |
0 |
9 |
23 |
|
|
9 |
黄腊乡垃圾转运站 |
0 |
0 |
12 |
36 |
|
|
10 |
鸡场乡垃圾转运站 |
1 |
0 |
0 |
26 |
|
|
11 |
刘官乡垃圾转运站 |
3 |
0 |
20 |
0 |
|
|
12 |
新场乡垃圾转运站 |
2 |
0 |
0 |
4 |
|
|
13 |
岩腊乡垃圾转运站 |
2 |
0 |
4 |
12 |
|
|
14 |
杨武乡垃圾转运站 |
4 |
0 |
13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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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61 |
1 |
97 |
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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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刘芳
二审:杨小荣
三审:徐开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