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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胡泽敏、孙荣、金梦琴等15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2025

09/29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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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公交直二公告〔2025〕第33期)

经我大队查明,胡泽敏、孙荣、金梦琴、张家其、孙廷国、郑明贵、杨老六、万炳武、撒南瑜、吴飘、宋代江、娄友发、潘骏龙、尚介跃、葛顺发在我大队辖区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我大队拟对胡泽敏、孙荣、金梦琴等15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因胡泽敏、孙荣、金梦琴等15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前往我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将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序号

姓名

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

已查明的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

违法事实及证据

1

胡泽敏

522501******5622

2025年09月02日10时04分14秒,胡泽敏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北斗大街3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

胡泽敏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6950060502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2

孙荣

522521*****1610

2025年09月02日10时00分16秒,孙荣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北斗大街3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

孙荣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6950060491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3

金梦琴

520402******0081

2025年09月02日09时56分41秒,金梦琴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北斗大街3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

金梦琴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6950060480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4

张家其

522521*****1631

2025年09月02日09时42分59秒,张家其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北斗大街3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

张家其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6950060469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5

孙廷国

522501******5533

2025年09月02日10时10分09秒,孙廷国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北斗大街3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超1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孙廷国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超1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6950060557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6

郑明贵

522521*****1930

2025年09月02日10时06分34秒,郑明贵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北斗大街3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超1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郑明贵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超1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6950060513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7

杨老六

522501*******5798

2025年09月03日15时37分09秒,杨老六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北斗大街(蔡官镇)0公里3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

杨老六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695006102X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8

万炳武

522501******6078

2025年09月04日09时17分07秒,万炳武驾驶贵GHR406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安蔡线3公里300米处实施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

万炳武实施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6950061096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9

撒南瑜

522501*******1456

2025年09月04日10时03分03秒,撒南瑜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蔡线1公里3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

撒南瑜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6950060315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10

吴飘

522501******5523

2025年09月06日20时22分46秒,吴飘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北斗大街(蔡官镇)0公里500米处实施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购买其他机动车未在购买后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的交通违法行为。

吴飘实施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购买其他机动车未在购买后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依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拟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695006113X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11

宋代江

510522*******4833

2025年09月06日20时41分12秒,宋代江驾驶贵FEG796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北斗大街(蔡官镇)0公里5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宋代江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三条,拟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6950061140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12

娄友发

520402******0271

2025年09月06日21时12分58秒,娄友发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北斗大街(蔡官镇)5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购买其他机动车未在购买后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的交通违法行为。

娄友发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购买其他机动车未在购买后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依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拟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6950060381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13

潘骏龙

500241*****741X

2025年09月06日21时26分44秒,潘骏龙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北斗大街(蔡官镇)5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的交通违法行为。

潘骏龙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6950061349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14

尚介跃

510129*****1314

2025年09月07日09时22分35秒,尚介跃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北斗大街(蔡官镇)0公里5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的交通违法行为。

尚介跃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6950061393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15

葛顺发

522521*****2419

2025年09月07日09时40分39秒,葛顺发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北斗大街(蔡官镇)0公里500米处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超1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葛顺发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超1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6950061404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胡泽敏、孙荣、金梦琴等15人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申辩的,我大队将在本公告公布七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47号(头铺新村旁)

联系电话:0851—33231758

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5年9月29日

一审:谷威

二审:李晶

三审: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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