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1499909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安顺市生育津贴业务申办流程 |
为加强安顺市生育津贴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生育津贴业务经办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安市人社通[2012]232号)、《关于规范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安市人社通[2015]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待遇享受范围: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部分由生育保险金补齐。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齐。
申领条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女职工在生育和产假期间,已依法参保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津贴执行时间和待遇享受标准:生育津贴执行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起。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产假或休假的可享受生育津贴,但与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乘以产(休)假天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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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流程自收到资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