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医疗保险经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特殊药品是指国家2017年版药品目录、36种国家谈判药品与我省新调整的药品增补目录共同组成《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2017)》)中价格昂贵、用药人群特定、用药指征明确、用量限定的药品。
二、针对特殊药品实行定医院、定医师、定患者、定药品、定用量的“五定”管理。
(一)定医院。是指受经办机构委托为参保人员办理特殊药品用药资格的医院。原则上被委托医院为管理规范的二级、三级医院。医院名单由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自行确定。
(二)定医师。是指在指定医院中有资格为参保人员开具特殊药品用药处方和办理特殊药品用药资格的医师。原则上指定医师为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并且只负责开具与自身疾病诊治专业方向相对应的特殊药品处方或特殊药品用药资格认定。医师名单由被委托医院报送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
(三)定患者。是指取得特殊药品用药资格的参保患者。
(四)定药品。是指参保患者只能使用与其病症相对应的特殊药品。
(五)定用量。是指对每一种特殊药品设定医保支付最大量,超过最大量部分医保不予支付。
三、参保患者使用特殊药品时须进行用药资格认定。取得资格后,在本统筹区内的指定医师开具用药处方,其特殊药品费用方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特殊药品的用药资格办理。由参保患者持疾病诊治资料到本统筹地区指定医院具有认定资格的医师提请办理,填报《贵州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用药资格申请表》。资料初审通过后,由医院医保部门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确认需要使用的特殊药品,并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复审。申办资料由医院医保部门留存备查。
五、特殊药品个人自付比例按省人社厅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特殊药品中的部分药品门诊费用待遇按照各统筹地区门诊规定病种待遇支付。
六、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或转诊转院就医人员的特殊药品用药资格,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已取得特殊药品用药资格的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或转诊转院就医人员,通过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的,其特殊药品医疗费用按照跨省联网结算待遇支付原则处理;未通过跨省联网结算返回参保地零星报销的,其特殊药品费用按照参保地有关政策执行。
七、各统筹地区可根据管理需要开通销售特殊药品指定零售药店,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参保患者持指定医师开具的特殊药品处方可以到指定零售药店购药。
八、本细则自2017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附表1:贵州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一览表
附表2:贵州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用药资格申请表
附表二: 贵州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用药资格申请表 | |||||||
日期: | |||||||
姓 名 | 社 保 号 | ||||||
疾病诊断 | |||||||
申请使用药品 | 1 | 3 | |||||
2 | 4 | ||||||
疾病诊治情况及病历资料: | |||||||
指定医师意见 | 医院医保科意见 | ||||||
备注:长期异地安置人员,转外就医疾病确诊人员直接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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