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应急管理局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审批清单
安顺市西秀区应急管理局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审批清单 | ||||||||
序号 | 权力 类型 | 主项名称 | 主项编码 | 分项名称 | 分项编码 | 权力依据(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时限 |
4 | 其他公共权力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 | 无 | 无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一、四款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原件一份);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原件一份);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法定期限:当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即来即办,当日完成)。 | |
备 注 | 1.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不涉及收费情况; 2.申请地点:西秀区行政中心8栋一楼政务大厅综合窗口; 3.咨询电话:0851-33529700,投诉电话:0851-33528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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