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689190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04-16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废止)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新型社区:
《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的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救助、政府兜底养老服务、脱贫攻坚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强化政府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兜底保障功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提升全区经济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享受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减轻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工作是2024年省对市县高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予以适当补助。
(一)入住养老机构对象
支持入住养老机构对象分为两类: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2.少数家庭困难且缺乏照护的半失能老年人或自理老年人。
上述两类对象均可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入住养老机构,享受集中照护。
(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救助标准及额度
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我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三)责任分解
1.区民政局
(1)负责做好支持入住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2)负责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资金保障;
(3)督促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达到养老服务条件和标准;
(4)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支助金总额的30%。
2.区财政局
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管,依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
3.各乡(镇)、街道、新型社区
(1)进行摸底排查。负责对辖区内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开展能力评估。对有养老服务需求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标准严格参照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或请有质资的评估师或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定级;
(3)加强政策宣传。入户动员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享受集中照护。动员工作要做到全覆盖,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通过相关政策宣传,消除老年人入住疑虑,增强老年人入住意愿;
(4)强化动态管理。当入住老年人因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需调整救助金额时,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5)负责完成区民政局初步拟定的入住指标(见附件)。
(四)工作流程
1.确定有收住能力的养老机构。区民政局要确保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在服务管理、运营资质、床位数量、环境布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养老服务质量等方面满足《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服务规范》(DB52/T1651-2022)明确的相关要求。
2.开展政策宣传和入住动员。各乡(镇)、街道、新型社区要积极入户开展座谈、动员,讲明白政策的主要目的和重要意义。
3.确定入住对象。各乡(镇)、街道、新型社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评估,确定初步救助名单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进行复核后确定最终救助对象。
4.组织入住养老机构。各乡(镇)、街道、新型社区负责联系有收住能力的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安排车辆及人员接收老年人入住,同时由所在属地的社会事务办安排人员陪同家属到养老机构办理入住手续并签订如下协议:
(1)《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
(2)《代扣代缴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费用协议》
(3)《风险告知书》
(4)《药品代管协议》
(5)《约束照护协议》
(五)救助资金申请与发放
按照“先入住、后救助”原则,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的对象,可委托养老服务机构办理救助申请事宜。首次申请救助需提供所签订的《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代扣代缴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费用协议》及养老机构出具的入住证明等资料,经申请对象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后,按程序向区民政局申请救助。本《通知》实施前已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的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在《通知》实施后,也可委托养老服务机构办理救助申请事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金从申请当月起算,之前的不再补发。
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区民政局审核后确定救助金额。救助资金从入住当月起算并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老年人本人低保金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区民政局要履行牵头抓总责任,指导各乡(镇)、街道、新型社区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工作;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进行随机抽查;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社会救助、养老服务、脱贫攻坚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深度融合发展。
(二)严格资金监管。区财政局和区民政局对救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开展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对获得资助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区民政局要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三)强化救助对象核验。自救助对象入住机构当日起,各乡(镇)、街道、新型社区社会事务办要每月定期对救助对象开展实地核查(如:是否为经济困难对象、是否真实入住、失能等级情况等)。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区民政局要对机构收住对象情况进行全覆盖抽查。
(四)做好服务保障。区民政局要依托全国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以及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入住后15日内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各乡(镇)、街道、新型社区要主动上门做好政策宣传、入住动员,准确解读政策,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件:各乡(镇)、街道、新型社区拟完成入住指标
附件
各乡(镇)、街道、新型社区拟完成入住指标
区域 |
城低 |
农低 |
初定任务数 |
宁谷镇 |
1 |
33 |
4 |
蔡官镇 |
12 |
26 |
5 |
轿子山镇 |
1 |
38 |
5 |
大西桥镇 |
0 |
50 |
5 |
七眼桥镇 |
7 |
44 |
5 |
旧州镇 |
7 |
17 |
5 |
双堡镇 |
3 |
25 |
5 |
新场乡 |
1 |
19 |
2 |
黄腊乡 |
0 |
11 |
2 |
刘官乡 |
0 |
5 |
2 |
东屯乡 |
0 |
3 |
1 |
杨武乡 |
5 |
20 |
2 |
岩腊乡 |
0 |
24 |
2 |
鸡场乡 |
0 |
33 |
3 |
东关街道 |
11 |
19 |
4 |
华西街道 |
4 |
31 |
4 |
东街街道 |
9 |
0 |
1 |
南街街道 |
6 |
0 |
2 |
西街街道 |
12 |
0 |
1 |
北街街道 |
13 |
0 |
1 |
新安街道 |
12 |
5 |
1 |
马槽社区服务中心 |
5 |
0 |
1 |
新太社区服务中心 |
3 |
0 |
1 |
凤凰社区服务中心 |
2 |
0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