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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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9-04 11:21 来源: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索引号 000014349/2023-377910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9-04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西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是指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工作的需要,对正在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等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在全面了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科学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得出客观的评价结论,提出公正的评估意见。

(二)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应当公开。

(三)科学民主。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保证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广泛听取意见,科学收集、分析、评估相关资料。

(四)注重实效。评估结果作为完善公共政策、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和文件是否继续有效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实施、谁评估,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由起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后评估;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后评估责任单位;制定单位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后评估。

第五条 区司法局负责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监督管理。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监督管理。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况的,应当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意见较多的;

(二)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拟作出重大修改的;

(三)拟将“暂行”“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长期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四)新的上位法颁布或上位法被修改、废止,影响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正确实施的;

(五)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起草或实施单位提出修改建议的;

(六)区政府或起草部门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标准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行。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是否达到制定预期目的;分析实施过程中付出的成本与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拟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文件施行后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尚未解决;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当区分是文件本身可操作性问题,还是实施方法的问题,并思考后续解决办法。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具有与改革精神、经济社会发展等政策不相适应的情况。

第八条 评估单位可以将后评估工作的部分事项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单位实施。

第九条 评估单位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工作组由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单位、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成,并由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单位召集。

(二)制定评估方案。方案要包含评估主体、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

(三)公开征求意见。纳入后评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等方式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不少于10个工作日;涉及相关单位职权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四)开展评估调研活动。调研可采取召开部门调研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也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考察、调研活动等方式开展。

(五)开展分析比较工作。采取文献搜索、个案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评估方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分析。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完成后,评估单位要及时形成评估报告,并向评估工作组汇报,经评估工作组全体讨论后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后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对文件在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等方面的客观评价、对主要制度和措施的数据信息分析、对重点问题的论证情况、最终评估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在经评估工作组讨论通过后由评估单位向区司法局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单位要对评估过程中的资料和后评估报告装订存档,并做好电子存储。

区司法局收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的备案通知后,对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单位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改进行政工作的重要依据。

后评估报告建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有关单位根据后评估报告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采纳后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

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落实,后评估工作经费纳入各单位财政预算,由评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制度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