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目前,对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市均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据。经区教育部门排查统计,现全区共计校外培训机构198家,涉及学生8000余人。由于没有明确具体行业主管部门和无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易造成校外托管机构无序发展,且易带来安全上的风险。为切实规范和强化全区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托管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西秀区应急管理局起草《西秀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三、目标任务
为切实规范西秀区域内为学生提供餐饮、午休场所个人的从业行为,保障学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让“校外托管机构”合法化、规范化,让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校外托管机构”监管起来,真正达到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家长满意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申办条件、申办程序、监督管理、附则五部分,共计二十六条。
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校外托管机构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为申办条件。主要明确了举办者、责任者、从业人员的条件及要求。规定了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严禁开办校外托管机构,且不得兼职。对餐托管服务机构的名称作出具体规定;还明确了托管机构场所、面积、消防和人员配置要求。对使用或租用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在经营活动前,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等。
第三部分为申办程序。主要明确了校外托管机构需要取得《营业执照》,提供餐饮服务的,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登记证》。还规定了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向乡镇(街道)备案条件。
第四部分为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应急、教育、市场监管、卫健、住建、公安、城管、税务、供电、消防等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的监督管理职责;还明确了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在托管服务机构审批登记、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部分为附则。明确了“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属《办法》所称托管机构范畴”。还明确了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校外托管机构,应重新申请登记,对整改不到位的,要按规定终止托管活动。也明确了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五、适用范围
在西秀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在学校以外提供就餐、午休、托管、接送等服务的机构。
六、执行口径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或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本办法由西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一审:左正东
二审:周川旸
三审:毛远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