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解读 - 西秀区人民政府

关于《西秀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2023

10/19

11:54
0次
【打印】 【关闭】
分享

一、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制定主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黔粮联〔2021〕68号)、《贵州省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试行)》(黔粮安科〔2021〕80号)、《贵州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黔府办法〔2023〕3号)、《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府发〔2023〕7号)等。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九章49条,分别从总则,计划、储存、轮换、资金、动用、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附则对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进行具体的规定,第一章总则,共9条。明确了区级储备粮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单位的主体职责等。第二章计划,共2条。明确了区级储备粮规模计划制定、建立区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需保障供应天数等。第三章储存,共10条。明确了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储备粮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等。第四章轮换,共11条。明确了区级储备粮轮换年限、轮换架空期、库存定额损耗、出入库检验等工作要求。第五章资金,共5条。明确了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实行定额包干,利息费用实行据实结算。第六章动用,共4条。对动用区级储备粮的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了限定,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紧急情况下可由区政府直接下令动用;第七章监督检查,共4条。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和职责范围,由区发展改革局和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八章责任追究,共3条,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责任;第九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施行时间。

三、新旧政策差异

按照《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条“地方储备粮分省、市州、县三级,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州、县级储备为辅,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的要求,本次《管理办法》修订只针对区级储备粮。本次《管理办法》重点修订内容有:

(一)《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安顺市分行的职能职责,推进区级储备粮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做到储备与经营分开,做到规范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三)依据新颁布《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重点提出承储企业不得以区级储备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四)明确了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结算,保管费、轮换费实行定额包干的规定,保障政府储备粮按期轮换。

(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明确提出了区级储备粮以储存粮食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小麦每4年轮换一次,中晚籼稻谷每3年轮换一次,粳稻谷、玉米、食用植物油每2年轮换一次,大豆及杂粮每1年轮换一次。

(六)提出区级储备粮验收、轮换出库检验制度。要求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为区级储备粮进行验收的要求,确保区级储备粮质量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七)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条件。明确首先动用区级储备粮。区级储备粮不足时,由区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储备动用后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一审:杨凡

二审:李辉

三审:邵贵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