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府办发〔2020〕8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新型社区,西秀经济开发区,山京畜牧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西秀区政府会议开放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秀区人民政府会议开放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加强政民沟通,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西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开放范围
(一)开放会议类型。主要包括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以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会议。
(二)开放重点领域。主要涉及城乡规划、城市治理、市场监管、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经济社会政策、减税降费、社会救助、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卫生等领域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各类政府及部门会议。
(三)开放对象。主要面向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参政议政能力、享有相应民主政治权利的人士。以下统称为社会公众。
二、开放要求
(一)会前广泛征集意见。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牵头起草部门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加强政策预期管理和前瞻性引导,通过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听证座谈、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认可度。及时公布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二)会中扩大参与面。加大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工作力度。会议审议时,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对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三)会后加强宣传引导。发挥西秀区人民政府网站的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在网站发布会议审议情况,积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平台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进一步扩大会议宣传的覆盖面和知晓度。要加强相关政策解读,关注舆情动态,适时适度加以宣传引导。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民生事项作出决策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同时通过网络留言、电话热线等形式,进一步吸收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续相关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会议开放是提升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促进政府公开透明的重要抓手。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自觉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和重点工作,制定会议开放计划,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重点会议议题,要精心谋划开放形式,进一步完善开放程序,确保会议开放取得实效。
(二)规范工作程序。报请区政府召开的会议,牵头部门要在会议方案或议题申报表中注明会议开放形式、邀请代表类别等,并与方案或申报表一同报批。对于邀请代表列席会议的,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规范的会议开放工作程序,对代表产生机制、代表责任义务、会议组织安排和会议纪律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三)创新开放方式。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不断完善政府网站的领导信箱、民意征集、留言办理等互动功能,进一步拓展政府服务热线等公众参与功能。与经济发展、民生事务、社会管理密切相关的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政府开放日主题活动,强化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地区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信息、要求公开信息的权利。任何单位无合法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
第三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所公开信息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本单位各职能部门设立专职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办理向本部门提出的政府信息查询申请;
(三)提供本部门需更新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工作,健全完善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负责协调本单位公开信息的制作、收集汇总以及审查、报送等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公开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信息的公开工作;各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各职能部门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各单位应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重要调研;
(三)本单位本地区重要通知及可公开政策文件;
(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它文件;
(五)报经批准的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其它各类专项规划等;
(六)经上级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的优惠政策等;
(七)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重大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八)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实施情况;
(九)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和安置方案等;
(十)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本单位拟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研究、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权益的,应当告知第三人。
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本单位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上级主要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
(六)本单位政务微博和政务微信;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五条本单位门户网站是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场所。按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并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新闻发布、信息公告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新闻发布包括新闻公报、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记者招待会、媒体通气会、背景吹风会、接待集体采访、独家采访、书面采访、电话及网络采访等形式。新闻发布既可由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也可由各单位组织。各单位新闻发布情况应及时报办公室备案。组织新闻发布会按《贵州省新闻发布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按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须在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信息本身明确有产生时间的,从该时间算起;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从最后定稿时间算起。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或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各职能部门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通过书面形式或公众信息网站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供,格式文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各职能部门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面向各职能部门提交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各职能部门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职能部门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职能部门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职能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职能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职能部门应当依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职能部门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政务公开目录,有条件的职能部门,要逐步编制本部门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各职能部门要适时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阅。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办事处、新型社区和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在政府信息公众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六条根据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需要,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二十七条电子政府信息资源数据库的查询不予收费。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各职能部门要将本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属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等,各职能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密
第三十条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与各单位的评先选优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办公室提交上年度本单位信息公开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办公室负责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起草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信息公开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完善信息公开档案管理。各单位的公开信息及信息公开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应专卷存档,联络员专人保管。认真收集梳理社会反馈意见,为完善信息公开提供依据。
第三十五条建立信息公开情况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办公室应督促纠正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有关内容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五)违规收费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确定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行政机关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即时登记。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八条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表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表形式要件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九)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十)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处理。
第十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附则
第十四条 政府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五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通信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涉及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嵌入到公文办理过程,提高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公开属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及主体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二、严格把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凡属本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
(四)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三、完善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办理流程
(一)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批按区政府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公文公开属性由主办单位(科室)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注明该公文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对“此件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公文公开属性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由区政府办公室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部门联合发文的,公文公开属性由主办单位提出。
(二)区政府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监督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字样。
(四)公文印发后,对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字样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该公文通过西秀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微信微博等平台对外公开,并将纸质文件提供给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档案馆、各办事大厅等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
(五)区政府各部门要更新规范公文发文登记台账,公文发文登记录表(册)须含有“公开属性”栏目,登记时要注明各公文的公开属性。
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了解理解、认同协同,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组织推进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区司法局、政府新闻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第三条 解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政府规章;
(二)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区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或区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 工作流程
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部门制订的政策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领导审签。拟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订的政策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区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当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区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不予办理。
规章草案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起草部门会同区司法局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与规章草案一并报批。其中,起草部门负责实施要点、操作指南等内容,区司法局负责条文解读和相关法律问题解释。区政府办公室按照程序将政策文件和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区政府领导。区政府领导审签后,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第五条 解读内容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六条 解读形式
政策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七条 解读渠道
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市民服务热线、行政服务中心等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兴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政府网站是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门户网站应当设立政策文件解读专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门户网站,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关联发布,方便公众查阅。同时,做好向政务新媒体等其他渠道与网站协同发布等相关工作。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部门应当同步报送门户网站。
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高度关注的政策措施,应当以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
第八条 解读回应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九条 保障措施
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高校学者、评论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考核管理
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范围,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非常设机构等。其他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政民互动管理制度
为提高“政民互动”办理工作效率,使“政民互动”办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制定制度如下:
第一条建立“政民互动”办理工作制度目的在于搭建“为民、便民、利民”的全方位、畅运转、高效率政民互动网络通道,努力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第二条明确专人管理。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每天上午、下午至少两次登陆政府网站,查阅涉及的群众来信、建议、咨询和投诉信件
第三条落实承办责任。对政府网上群众来信、建议、咨询和投诉信件等,工作人员要及时整理,呈报相关领导审阅,并按领导批示精神转交相关责任处室,由各处室确定具体承办人,提出回复初步意见,经领导审阅后上报。
第四条严格办理时限。咨询类问题须在2-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非正常上班时间段不计入),建议和投诉类问题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实现按时回复率和办结率100%。
第五条加强沟通联系。相关人员要通过网络、电话、走访、座谈等形式,主动与发信人进行工作联系,采纳网民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发信人对办理结果有疑义、对反馈的不满意件,确实无法令发信人满意的,要作出详细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严格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网站的监管,杜绝出现回复网民提问答非所问或答复简单敷衍的现象。各部门在回答网民时严禁搪塞、诋毁、谩骂、攻击和谈论敏感政治话题等内容。
认真做好考核工作。每月对办理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对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回复的,除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扣除该科室当月目标考核分值外;对因未及时办理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回应关切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回应社会关切工作,提升政府公信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级政府办公室成立回应社会关切工作领导小组,宣传部门、相关业务科室为成员。主要负责人为该领导小组组长,分别负责对需要回应的社会关切主题进行确定,及对回应意见进行审定等工作。
第三条 社会关切点由本级政府办公室负责搜集整理。回应意见由相关业务科室会同本级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
第四条 本级政府办公室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业务科室要密切关注重要政务相关舆情,及时敏锐捕捉外界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疑虑、误解,加强分析研判。
第五条 要完善主动发布机制。围绕中心工作,针对公众关切,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特别是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决策部署,事业发展重要动态,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处置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第六条 对发布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要进一步加强回应社会关切的公开载体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要着力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
第八条 建立专家解读机制。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后,政策起草的牵头业务处室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专家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科学解读,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
第九条 要通过网上发布消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消除谣言。回应公众关切要以事实说话,避免空洞说教,真正起到正面引导作用。要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言人等发布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
第十条 加强业务培训学习。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新闻发言人、网站工作人员、政务微博微信具体负责人员要加强工作学习,及时参加上级组织的相关培训,提升个人业务水平。
监督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他工作人员;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新型社区及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到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按照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及时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方面: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西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体、档案馆、政务服务中心、触摸屏、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必须有充分理由。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基本制度;建立审核、公示、听证等配套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等。
(七)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见当年考核通知)。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有关部门抽选人员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同级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