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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双全、罗红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2025

01/06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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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公交直二公告〔2025〕第01期)

经我大队查明,张双全、罗红2024年12月15日期间在我大队辖区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我大队拟对张双全、罗红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因张双全、罗红未在法定期限内前往我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将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序号

姓名

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

已查明的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据

违法事实及证据

1

张双全

5110211972****7813

2024年12月15日21时32分55秒,张双全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顺市西秀区安轿线7公里2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张双全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6950044057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2

罗红

5225271979****2311

2024年12月15日21时49分26秒,罗红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安顺市西秀区安轿线7公里2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罗红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5204026950044068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张双全、罗红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大队法制办公室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申辩的,我大队将在本公告公布七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迎晖大道47号(头铺新村旁)

联系电话:085133231758

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2025年1月6日

一审:谷  威

二审:吴  昊

三审:齐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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