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为全区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
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它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禁火期内,确需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二)禁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其他
(一)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民政、农业农村、林业、应急和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部门责任,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二)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当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及时反映,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区应急局、区林业局或当地政府报告。报警电话:
区应急管理局:0851-33297222;
区 林 业 局:0851-33348646;
宁谷镇人民政府:0851-33812013;
蔡官镇人民政府:0851-33612011;
旧州镇人民政府:0851-33762012;
双堡镇人民政府:0851-33872013;
大西桥镇人民政府:0851-33712011;
轿子山镇人民政府:0851-33616569;
七眼桥镇人民政府:0851-33732011;
新场乡人民政府:0851-33660014;
岩腊乡人民政府:0851-33810011;
鸡场乡人民政府:0851-33813027;
杨武乡人民政府:0851-33874019;
东屯乡人民政府:0851-33876085;
刘官乡人民政府:0851-33760111;
黄腊乡人民政府:0851-33765111;
东关街道办事处:0851-33285836;
华西街道办事处:0851-33323391;
新安街道办事处:0851-33334770;
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月1日